內蒙古自治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監督協調工作管理程序 |
發布日期:2011-01-12 |
為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監督協調工作,促進自治區機電產品招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開展,推動自治區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市場健康、協調、全面發展,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十三號)、《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有關規定》(商務部商產發(2007)395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發改法規(2010)628號),制定自治區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監督協調工作管理程序。
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備案
(一)招標機構備案
承攬自治區境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需向自治區機電辦備案,方可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工作。招標機構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商務部頒發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證書;
2、招標機構營業執照;
3、招標機構開展招標業務備案的報告。內容包括:招標機構基本情況、近三年招標業績、承攬項目基本情況等;
4、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招標代理協議。
(二)招標文件備案
招標機構備案后,可進行具體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的備案,招標文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招標代理協議;
2、招標文件、評審專家組審核意見的原始資料及招標機構的意見;
3、屬投資項目下進口的,需提供項目批準文件;
4、國家對某些產品的進口有專門要求的還需附有關批準文件;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備案流程
1、招標機構備案一年一次。招標文件備案以項目為單位備案,招標機構備案可與招標文件備案同時進行。
2、招標機構、招標文件備案實行三級核準制。委托招標金額在2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經辦人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一個工作日給予備案;委托招標金額在200萬美元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經辦人初步審核,處室負責人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兩個工作日給予備案;委托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經辦人初步審核,處室負責人復審,分管機電辦廳領導核準,符合備案條件的,三個工作日給予備案。招標文件備案復函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出具。
二、開標、評標的監督管理
自治區機電辦與自治區紀委駐商務廳紀檢組對自治區重大項目、敏感項目進行現場監督。主要對評標委員會組成的合法性、開標評標程序等方面的內容進行重點監督、監察。
三、投訴質疑的處理
(一)投標人如果對評標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內在網上向自治區機電辦提出質疑。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評標委員會或受評標委員會委托,向質疑人提供質疑答復意見。
(二)若質疑人接受答復意見,應書面回復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將投標人質疑、招標人和招標機構對質疑答復意見以及質疑人對答復意見的書面回復,報自治區機電辦,由機電辦經辦人提出處理意見,負責人審核,分管機電辦廳領導審簽后,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出具質疑處理決定。
(三)若質疑人對招標人和招標機構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可向自治區機電辦提出,自治區機電辦將會同自治區紀委駐商務廳紀檢組對質疑進行調查、監察、協調。
(四)自治區機電辦撰寫質疑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機電辦廳領導審核后,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出具質疑處理決定。自治區紀委駐商務廳紀檢組對質疑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監察、監督。
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投標人如對質疑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依法向商務廳負責法律事務的綜合部門、自治區法制辦、商務部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一)以自治區商務廳網站為平臺,建立自治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商務廳負責網絡管理的工作部門做好公告平臺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過程中,如查實招投標各方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治區機電辦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分管機電辦廳領導審核后,在自治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公告。自治區紀委駐商務廳紀檢組對查實、處理全過程進行監察、監督。其中,涉及招標機構資質暫停或取消、投標人投標資格暫停或取消、評標專家評標資格取消的,需報商務部批準后,在自治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公告。
1、招標人的違法行為:
(1)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
(2)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3)修正、更改已經備案的招標文件未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的;
(4)招標活動開始后,在評標結果生效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簽訂供貨合同的;
(5)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和評標工作的;
(6)拒不接受已經生效的評標結果的;
(7)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簽訂的供貨合同的;
(8)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內容的;
(9)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十三號)的行為。
2、投標人的違法行為;
(1)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2)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3)評標結果生效之前與招標人簽訂供貨合同的;
(4)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虛假投標的;
(5)在質疑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或暗推中標人;
(7)中標的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
(8)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十三號)的行為。
3、招標機構的違法行為:
(1)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未按本辦法評標規則評標或者評標結果不能真實反映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際情況的;
(3)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4)修正、更改已經備案的招標文件未報相應主管部門備案的;
(5)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
(6)未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擅自使用綜合評價法的;
(7)在招標網上公示的內容與評標報告不符的;
(8)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十三號)的行為。
4、評標專家的違法行為:
(1)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2)泄漏與評審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
(4)在評標時未寫出明確書面意見的;
(5)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十三號)的行為。
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懲戒
建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違法失信懲戒制度。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十三號)、《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有關規定》(商務部商產發(2007)395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發改法規(2010)628號)規定,結合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內容,對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專家進行相應懲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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