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S227(G347)無銅路路面大修工程澄清公告
項目編號:WH01GC2018JT0698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就潛在投標人對本項目提出的疑問,統一回復如下:
1.問:招標公告所列投標人類似業績要求:投標人須具有至開標之日上推三年內(以交工驗收報告時間或建設單位書面證明完工材料為準)完成四級及以上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含路面改善工程)不少于2個,且所提供的類似業績總公里數不少于15km(其中至少包括一個項目單項合同金額1300萬元及以上的業績);提供交工證書(或建設單位書面證明完工材料)、施工合同的復印件(或掃描件)作為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放入投標文件中。(中標候選人的業績將會公示,接受監督)。公路水毀修復工程是否符合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含路面改善工程)的要求?
答:公路水毀修復工程必須包括連續路面結構層施工內容的,同時滿足本項目招標文件關于投標人類似業績要求,方可作為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零星公路災毀、水毀工程不能作為類似業績;如果提供的施工合同無法體現是否為連續路面結構層施工內容,則須提供業主方出具的證明材料。
2.問:我公司準備參與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4 月24 日發布的2018年S227 (G347) 無銅路路面大修工程的投標,該招標文件P113 頁條款“注2. 本表后應附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以及備選人)和項目總工(以及備選人)的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其他能夠證明擬委任的項目經理(以及備選人)和項目總工(以及備選人)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加蓋社保機構單位章)復印件。”我公司為事業單位性質,出具由上級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可不可以?
答: 根據蕪湖市交通運輸局向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致函詢問能否刪除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社保繳費證明內容,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已在新交通類中刪除該相應條款并同意本項目也刪除該相應條款。現將招標文件P113頁(三)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注2:本表后應附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以及備選人)和項目總工(以及備選人)的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其他能夠證明擬委任的項目經理(以及備選人)和項目總工(以及備選人)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加蓋社保機構單位章)復印件。”刪除,“將(三)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注3改為注2”。
3 .此項遺漏,現補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