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修改現行招投標法 杜絕權力尋租 |
發布日期:2014-03-05 |
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上,反腐問題成為委員們熱議的話題。來自我省的全國政協委員劉宗明表示,近年來,在國內建設工程市場快速發育的同時,權力尋租、腐敗現象高發,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頻發。成因是復雜的,其中,投標制度是關鍵之一。
招標投標制度是國內國際普遍采用的建設工程的采購方式,自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實施以來,建設工程管理的規范化以及建設資金使用效率的進步是有目共睹。為適應建筑市場的變化和要求,2012年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劉宗明說,當前,在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過程中,往往存在著招標文件的編制不盡規范、借用資質或套用資質、串通投標、轉包等問題。在工程實踐中,以上問題往往是交互發生的。如串通投標可能是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也可能是投標人借用若干家資質圍標,如借用資質中標,就成了事實上的轉包。但無論問題以什么形態出現,采取有效的、可操作的措施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劉宗明建議,國家應盡快修改現行《條列》,堵住相關條例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的漏洞和法律盲區。以工程標底為例,標底應予公開,而不是必須保密,因為對于有能力串通投標的,標底根本就不是秘密,它只能為違法者提供尋租空間。標底及編制依據均應在招標文件中公開,共享信息以示公平。
劉宗明建議,相關部門還應限定用保證金保函方式,因為保函是投標人財務資信等級和能力的重要體現,金融機構出具保函會有嚴格的審驗程序,具備資金能力的也未必能獲得符合要求的保函。保函完全具備履約擔保和賠付的功能,同時還能避免造成投標人資金流動性的壓力,也能避免招標人將投標人保證金挪用的現象。
應將《條例》中“公示期不少于3日”延長為至少7個工作日以上。3日之限不科學,不能給公眾或相關人較合理的時間理清復雜的問題。《條列》應明確投標人投訴的具體責任部門,建議為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以免因利益糾葛或規避管理責任等原因影響公正處理。
此外,《條例》對轉包行為處罰過輕,特別是項目利潤較大的,就更不足以震懾以身冒險之人。(記者孫曉銳)
來源:東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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