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發改委全面清理招投標有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14-03-21 |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招投標有關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2〕285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完成招投標有關規定清理任務的通知》要求,新疆發改委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自治區監察廳在全區組織開展了招投標有關規定清理工作,對自治區各地州、縣(市)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164件涉及招投標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繼續有效的93件,予以廢止的49件,需要修改的22件。
為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務,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礎上,新疆發改委正在組織督促各部門、各地州、縣(市)對確定需要修改、廢止的招投標規范性文件盡快完成修改、廢止程序,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通過清理,既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營造了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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