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擬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辦法 縣級以上政府須建立監督機制 |
發布日期:2014-06-23 |
法制網訊記者郭宏鵬實習生溫遠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近日被提請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就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解決招標投標環節的突出問題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該辦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我省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江西省發改委主任李安澤說,但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招標投標市場出現了一些不良現象,如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投標人串通招標、弄虛作假和以他人名義投標等,嚴重擾亂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此次提請審議的修正草案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改變過去主要依靠部門管理的模式,強調條塊結合;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規范場內交易和服務行為,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建設和服務水平;還鼓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利用計算機取代人工進行招標投標工作。
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和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等,是當前招標投標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修訂草案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內容,其一是修改了必須招標、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情形條件,進一步規范招標人的招標行為;其二是鼓勵優先采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防止招標人利用江西擬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辦法
資格審查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三是增設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的行為規定,進一步規范自行招標和委托代理行為,預防強制委托、代理和收費等違法行為;其四是按照國家條例規定明確了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騙標的禁止性規定和認定情形,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遏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監督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軟,是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紀現象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李安澤表示,為此,修訂草案規范了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事項的時限和程序,建立監管責任倒查追究制度;明確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管職責,拓寬招標投標的監管渠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要求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記載公告招標投標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推進誠信機制建設,要求省級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建立完善招標投標誠信體系。
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了相應的內容,進一步規范專家評標行為、招標人場內交易行為和中標人轉包分包行為。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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