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研計劃課題評估評審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0-14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國家科研計劃課題(或稱項目,以下簡稱課題)管理的科學性,推動課題評估或評審工作的開展,完善課題管理制度體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2]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科研計劃課題必須引入評估評審機制。在政府科技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三條課題評估或評審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課題的確立和課題預算必須進行評估或評審。國家科研計劃的管理辦法中必須明確規定課題立項和課題預算評估或評審的具體方式和內容。
課題立項評估或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課題立項的必要性、研究目標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應用或產業化前景、課題實施的人員、設備及組織管理等條件。
課題預算評估或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與課題研究目標的相關性、與國家政策的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
第五條國家科研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要創造條件逐步開展課題執行、課題驗收以及跟蹤問效等方面的評估或評審活動。
第六條需要緊急決策的國家特殊目標的課題,可不進行評估評審,但必須建立嚴格的內部決策審批程序。
第七條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課題,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章評估
第八條課題評估是指歸口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和競爭的原則,擇優遴選具有科技評估能力的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規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標準對課題進行的專業化咨詢和評判活動。
第九條歸口部門在課題評估活動中,應根據科研計劃的特點和評估目的確定評估機構。
第十條歸口部門和評估機構在課題評估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合同或協議方式進行約定。合同或協議中應對評估的目的、內容、進度、保密要求、評估結論的用途及其公開范圍、評估費用等重要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一條承擔課題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化評估隊伍。評估人員的專業分布應與課題評估業務范圍相適應;
(三)具有完備有效的咨詢專家支持系統。擁有一定規模且專業結構分布合理的咨詢專家數據庫;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良好的科技評估工作業績;
(五)歸口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歸口部門不得直接從事課題評估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開展評估活動,不得向評估人員或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第十三條評估機構必須向歸口部門提交課題評估報告。
課題評估報告除包括評估結論外,還應對評估活動的目的、范圍、原則、依據、標準、方法等主要內容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涉及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評審
第十五條課題評審是指歸口部門組織專家,按照規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標準,對課題進行的咨詢和評判活動。
第十六條在聘請評審專家時必須明確評審專家和歸口部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需征得專家本人同意。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被評審課題所屬領域或行業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提出評審意見;
(三)熟悉被評審課題所屬領域或行業的最新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本領域或行業的科技活動特點與規律;
(四)歸口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課題評審專家組的組成,必須充分考慮課題評審專家的代表性和互補性,并遵循回避原則。課題評審專家組的人數、專業特長應科學合理。
第十九條在設計課題評審方案時,必須明確評審的目的、范圍、內容、程序、方式、評審專家組人數、評審紀律、保密規定、評審意見的格式和要求、評審意見的用途和公開范圍等。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在課題評審活動中,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評審期間,未經歸口部門許可,評審專家個人不得就評審事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聯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評審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二)保護被評審課題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三)當評審專家與課題存在利益關系時,必須主動向歸口部門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必須向歸口部門提交書面課題評審意見。除要求評審專家每人分別提交一份書面評審意見外,還必須由評審專家組組長負責形成一份評審專家組的集體評審意見。集體評審意見中除體現專家的一致意見外,還必須對專家的不同意見作出說明。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課題申請人有義務接受并配合評估機構的評估或歸口部門組織的評審,按要求提供與申請課題有關的全部資料和信息,確保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評估報告或評審意見是歸口部門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歸口部門依據評估報告或評審意見所采取的管理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歸口部門承擔。
第二十四條課題申請人在課題評估或評審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干擾評估或評審活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造成評估或評審結果嚴重失實的,歸口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取消課題立項資格、終止課題合同、取消相關人員或單位以后承擔國家科研計劃課題的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在課題評估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原則,造成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由歸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評估合同的處罰。給歸口部門或課題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在課題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范,造成評審結果嚴重失實的,由歸口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評審活動的資格的處罰。非法收受財物的,沒收收受的財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歸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課題評估、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歸口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類科研計劃課題的評估評審工作由各地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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