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及年度審核 |
發布日期:2005-10-24 |
關于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及年度審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部門、各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及年度審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各招標機構掌握申報資質時間,根據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機電發第599號)和《關于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實行年度審核的通知》(外經貿機電發[2001]153號),現對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及年審工作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每年的8月31日之前為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申請受理時間。申請國際招標資格的機構應按時將有關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初審函件及其他所需材料報我部。9月1日至30日為我部統一辦理資格審定時間。
二、以集團名義申報國際招標資格的,應指定集團所屬的獨立企業法人承擔招標業務。獲得招標資格后,集團所屬其他子公司不得再以集團名義申請招標資格。
三、每年的2月1日至2月28日為國際招標機構年度審核統一辦理時間。辦理年審的招標機構應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將有關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的初審函件及其他所需材料報我部,逾期不予辦理年審。
四、對招標機構業績的審核,以上一年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的國際招標業績統計為準。到達年審時間時獲得招標資格未滿一年的,當年可不進行年審。
五、到達年審時間時獲得招標資格已滿三年的,招標機構辦理年審的材料應包括近三年的國際招標業績分項一覽表。
六、為支持西部開發,對西部地區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和年審可適當放寬條件,但原則上西部地區每個省(自治區)保持一家招標機構。
特此通知
外經貿部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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