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造成重特大事故 5年不能參加水務建設投標 |
發布日期:2017-08-03 |
深圳晚報訊 (見習記者 郭宇立) 日前,記者從最新的政府公報獲悉,按照有關規定,深圳市水務局制定并印發了《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應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指出,對于造成重特大質量或者重特大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市場主體,將拒絕其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的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投標(含自行采購)活動。據了解,該辦法中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市場主體在水務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技術要求的行為,以及違反合同約定并在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等方面產生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按照認定標準,根據其嚴重程度實行量化扣分制。通過量化扣分值將不良行為劃分為輕微、較嚴重、嚴重三個等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不良行為認定申請,且審查后認為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的,向市場主體出具《不良行為初步認定告知書》。據悉,輕微、較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為一年,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告期與拒絕其參加深圳市水務工程投標(含自行采購)活動的期限相同。該辦法表示,因違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而被記嚴重不良行為認定的市場主體,視其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將拒絕其在3個月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的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投標(含自行采購)活動。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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