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5-10-28 |
關于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
招標監管是整個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加強國債資金管理、提高國債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設備質量、節約投資及防止腐敗的重要措施。為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監管,發揮招標在投資監管中的作用,國家經貿委于最近發出《關于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文),其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采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國家經貿委將依據招標結果辦理進口設備減免進口環節稅確認書及按國產設備投資40%的比例抵扣企業所得稅等手續,以確保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依法進行招標。
2.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的組織工作。各級經貿委在審批項目時,要明確招標的范圍和方式,組織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搞好銜接。企業可依法自主選擇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具備能力的企業可根據《招投標法》自行招標。凡企業自主進行招標,應按《招投標法》要求,按項目限額于事前分別向國家經貿委和省級經貿委備案。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3.鼓勵采用國產設備。經認定國產設備能夠滿足用戶要求的項目,必須在國內采購設備,并進行國內公開招標;需要進口或部分進口國外設備的項目,國內設備部分的采購也應進行國內招標;國外設備部分的采購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招標。在國際招標中,優先選用國外投標企業與國內企業聯合制造的設備;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得為企業指定供貨商,不得設置針對國內投標人的歧視性條款。
4.加強對招標過程的監督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由于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特殊重要性,必須切實保證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質量。為此,從事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具有國家經貿委確認的資格,其中從事國際招標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資格。關于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將另行制定辦法。
5.國家經貿委負責限額以上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監管,各省級經貿負責限額以下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監管。要建立健全有關信息報告制度。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特殊重大項目的招標方案及定標程序,應商監管部門后確定。國家經貿委負責限額以上項目招標的標書編制、專家組織、信息發布、定標辦法確定等招標具體程序的監督審查。各省級經貿委負責限額以下項目的招標程序的監督審查。各招標代理機構及自行招標的項目單位要規范招標行為,保證招標質量。
6.國家經貿委和各地經貿委將定期檢查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工作,對逃避招標的項目單位和招標中的違法行為,將依照《招投標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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