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1-15 |
韶關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招標。
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的其他項目也應當招標。
外商、私營企業和私人投資、捐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五條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四)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實行項目總承包招標,其投資規模或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施工任一單項估算價在上述標準以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察、設計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方式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
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督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七條應當招標的下列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一)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省、市重點基本建設項目;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應當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
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市、縣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管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政府批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經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批準。
第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應當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
(二)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并有圖紙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
(三)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采用工程量清單、設備采購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設備采購清單;
(五)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需求的資金;
(六)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范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前款條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載明。
第十條本市指定《韶關日報》、韶關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http://www.yzczb.com)為發布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媒介。
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除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現場發布外,還必須在指定媒介發布,指定媒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公告文本及有關證明材料應當在招標文件或招標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的7個工作日前送達指定媒體。指定媒體應當在自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到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止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使用各行業統一規范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沒有行業統一規范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和各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使用本行業統一規范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三條 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城管、國土、交通、水利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開辦事程序、辦事環節和辦事期限。
第十四條 發改、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11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存在惡意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未糾正的建筑業企業不得參加工程項目投標,招標人不得接受其投標報名申請,已報名者一經查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十六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或監理招標,投標人擬定中標后的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參加施工現場勘察、招標答疑會、開標會等投標活動。
(二)投標人的投標定金應當從企業注冊地的投標法人開戶銀行的賬號上劃出,投標未中標的,投標定金退還原企業的劃出賬號。
(三)投標人中標后的項目管理班子的人員(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或監理部人員)應當是有相關證明的本企業在冊人員,且與投標文件中組成人員名單相一致。
(四)投標人擬定中標后的項目經理在已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未竣工前,不得作為新投標項目的項目經理參加投標活動,中標后的監理工程師不得承擔超過行業規范要求的工程監理任務。
中標后的項目管理班子人員非中標企業在冊人員或與投標文件組成人員名單不一致的,項目經理同時承擔超過一項工程項目或監理工程師承擔超過行業規范要求的工程監理任務的,依法處罰,并記入企業或個人誠信檔案,在韶關市建設信息網(http://www.yzczb.com)上公布。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符合條件的投標人超過13名時,以資格預審的打分排序選擇不少于13名的投標申請人為正式投標人;若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不足13名時,全部為正式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5名、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3名時,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項目的評標,一般只進行商務標評審,技術標不參與定標結果計算,只進行符合性審查,由招標人對質量標準、工期、主要工藝技術等提出要求,投標人作出相應承諾。評標委員會以技術標通過合格性審查的投標人的商務標評審結果為依據推薦中標候選人。
技術特別復雜、施工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隧道、橋梁、水利等工程項目,由招標人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采用綜合評估(價)法進行評標。
其他招標項目的具體評標辦法,部門規章有規定,按部門規章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定標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凡財政性投資項目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園林綠化、土石方、路燈等簡易工程項目,不需提供技術標,一律實行合理低價中標。
第二十條工程量清單、標底編制實行自愿委托原則。法律法規對投標報價要求設最高報價或下浮率的,招標人應事先確定最高報價限價或下浮率,并從開標之日計不少于5個工作日前公布。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布的,應在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下落實保密和封存措施。
第二十一條招標投標實行投標保證金、履約擔保制度。
投標保證金按投標總價的2%交納,最高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交給招標人,否則,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中標人應當提交中標所簽定合同價的5%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提供與履約保證金等值的其他形式的擔保。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權利。
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同時,應當要求招標人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招標文件及提供招標投標使用的相關資料,對招標人要求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條件、內容的,應當予以糾正。一經發現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作為企業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除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2]37號)的規定。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參與編制和審查標底;不得參與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強制提供指定的工程造價咨詢等服務,不得有任何的行政審批職能。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除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工作人員對交易所涉及事項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現場無簽證管理。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行。
不具備招標條件盲目招標,導致中標后設計更改、工程量增加、投資擴大的,由招標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前期委托服務合同中可以約定中標后出現設計更改、工程量增加、投資擴大的情況時,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等服務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發改、監察、建設、規劃、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未經上述部門同意并補辦手續的,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行政監察機關對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監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韶關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韶市聯[2004]13號)規定,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完善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后的監督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強化信息交流,加強對招投標后全過程的監督執法。
對于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投標、歧視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和資金審批部門,項目和資金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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