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登記備案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1-18 |
《福建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登記備案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閩財購〔2005〕21號
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登記備案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管,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現對《福建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登記備案暫行規定》(閩財購[2003]26號)做如下補充規定,凡申請省級政府采購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除必須具備(閩財購[2003]26號)文的有關規定外,還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登記備案代理機構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建設工程(乙級以上)、藥品等采購代理資質之一,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招標代理資質,并通過年檢的。
二、以上資質滿三年且招標代理(采購)金額5000萬元以上,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且連續三年年度審計報告為盈利的。
三、必須具有五名獲得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證書且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工作滿三年的從業人員,其中總經理必須具備從事五年以上招標業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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