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1-16 |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有
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
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
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
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新建項目。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材料,是指涉及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環保、節能
的設備和材料,具體名錄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務院《工程
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
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
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市建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
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區、縣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
督。
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可以委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
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監督工作。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
施監督。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且已獲得批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建設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
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審
批部門應當在核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
作日內向市規劃委、市建委通報。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其招標方式由
招標人自行確定。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
前將招標方式抄報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
第七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
的能力。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
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向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
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標組織機構和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證明材料;
(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
明材料。
第八條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
托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攬代理業務。未經招標人書
面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特
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
明。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
審后投標人的數量,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
件和方法選擇投標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
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符合資格預審條件的投標人投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本市指
定的媒介發布。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
明確是否給予設計方案未中標的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進行設
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
件中明確。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
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
案。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
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
者區、縣建委備案。
招標文件及對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
定。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投標人應當具有承擔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能力;國家有
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
定的資格條件。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與投標建設工程相應
資格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招標人應當接受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
開標過程的監督。
第十六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專家應當
從市規劃委、市建委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
機抽取確定。特殊項目的評標專家選取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規劃委、市建委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冊應當逐步納入全市統一的評標專家
名冊。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
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
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
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
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
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
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
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
起15日內,向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
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情況、
開標和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
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中
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提交建
設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條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應當對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
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并有權責令招標人改正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依法訂立書面合
同后7個工作日內,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二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
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的設計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
案的投標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市規劃委、市建委或者區、
縣建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
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并將違法行為記入本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
錄系統。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的,參
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
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19
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規
定》、199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
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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