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1-16 |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湘交監字【2003】249號)
各市州交通局、廳直各單位:
為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明確監督主體,規范監督行為,進一步加大監督工作力度,使行政監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現將《關于加強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
為加強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確保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和交通部《關于發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工作細則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7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一、行政監督的主體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2000]34號文件第三條“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定,對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交通行政部門,省交通廳授權廳基本建設處和駐廳監察室代表省廳行使其行政監督職權,地方各級交通行政部門可以相應地授權有關機構行使其行政監督職權。
二、行政監督的職能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是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中標等全過程的監督,其主要職能為:
(一)執法監督
對招投標活動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促使其依法辦事,維護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
1、查驗招標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可、工可、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資金來源、項目法人資格等程序是否規范,手續是否齊全。
2、在資格審查中,防止資質條件不符合要求,在工程質量、廉政建設等方面有嚴重劣跡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被處罰期間參與投標。
3、監督資格審查和評標定標中發生歧視排斥投標的行為。
4、依法監督招標評標活動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對違反規定程序的招標評標活動,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分管領導責令中止、按規范重新招標投標。
(二)紀律監督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的規定,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所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和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的工作(包括標書封存、開啟、資格預審,業主標底的編制與合成、評標、定標)實施監督,確保保密紀律和措施執行到位。
1、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2、從專家庫抽取專家,必須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隨機抽取,在職專家須占絕對多數,并核驗專家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凡不符合此規定的人員,一律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抽取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評標委員會集中前不得向成員透露評審項目、評審內容和評審地點。
3、所有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獲知評審項目、評審內容和評審地點后,不得與外界進行信息聯絡。招標人必須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則選定評審地點,并報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具體保密措施為:
(1)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監督人員的監督。
(2)凡參與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隨身攜帶的所有通信工具(手機、擴機等)、房間電話,在評審期間禁止使用,由行政監督部門委派的現場監督人員集中統一管理;特殊情況下,確需對外工作聯系,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使用行政監督部門配備的專用通訊工具。
(3)所有參評人員在評審期間集中住宿,不得離開評審地點外出行動,不得與非評審人員交談有關評審內容的話題。
(4)現場監督人員一旦發觀有違規行為,有權取消違規人員的評審資格。如核實有嚴重泄密行為,應建議招標人取消評審活動,另行組織評審。
(三)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1、在對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過程中及時糾處違紀違法行為。
2、根據投訴和舉報,由行政監督部門對有關招標人,投標人、評審工作人員和中標人進行調查核實。證實確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對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有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行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前期準備工作的行政監督
l、招標公告是否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介發布,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四號令《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和省計委《湖南省招標公告發布和中標候選人公示暫行辦法》(湘計招[2002]186號)的要求。
2、招標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手續。
3、邀請招標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報批手續,是否向具有相應資質的三家以上的有關單位發出了投標邀請書,是否在邀請書中載明了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二)對資格審查(含預審和后審)的行政監督
1、對仍在處罰期限內被禁止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或在工程質量、廉政建設等方面已查實有嚴重劣跡,尚未處罰的投標申請人,建議評標委員會取消其投標資格。
2、監督評審紀律的執行,防止發生泄密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3、監督評審報告的討論及表決通過,以保證評審專家充分發表意見。
(三)對編制標底的行政監督
1、嚴格實行紀律監督,確保編制標底工作在全封閉狀態下進行。
2、做好標底開啟和標底合成的各項保密工作,確保標底按規定時間合成。
(四)對開標的行政監督
1、查核自招標文件發售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規定,是否符合交通部和省交通廳的有關文件規定。
2、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封標,拒絕接受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3、開標時核驗標書和業主標底的密封完整性和唱標的準確性。
4、監督開標記錄的真實性,并簽字證明。
(五)對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
1、對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查驗標書的密封完整性,監督標書開箱。
3、當評標委員會需要向投標人澄清問題時,其澄清函(電)的發收,須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防止發生泄密和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4、監督評審報告的討論及表決通過,確保各合同段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與評審細則的規定相符合。
(六)對定標工作的行政監督
1、是否在指定媒體和規定時限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
2、受理和調查核實對有關招標、投標、評標工作中違紀問題的舉報,如證實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采用了行賄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建議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監督與定標有關疑難問題的澄清、核實、補證工作。
4、當中標單位不是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時,有關部門應報行政監督部門核備。
四、行政監督的執行機構
l、國、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省里立項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由廳基本建設處和駐廳監察室代表省廳對其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駐廳監察室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上級監察機關派人參與監督,或委托相關廳直單位和有關市州交通局監察機構實施行政監督。
2、其他建設項目由所在市州交通局監察機構實施行政監督。
3、各項目主管單位和業主單位的監察機構應認真履行監察職責,協助參與和支持行政監督機構對相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
4、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招標投標籌備組織的機構和部門應自覺接受行政監督。
5、行使行政監督職權的監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
五、適用范圍和執行時間
l、本規定適用于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系統內其他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屬駐省交通廳監察室。
3、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湖南省交通廳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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