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3-08-28 |
水建管〔2013〕331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了水利部實施的水利工程開工審批。7月11日,水利部印發《關于取消三項水利部行政許可項目的公告》(2013年第35號),對取消水利工程開工審批等3項水利部行政許可項目予以公布。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明確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銜接工作,加強后續監管,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決定要求,不得繼續以審批或變相審批方式批復水利工程開工,不得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
二、水利工程開工條件:項目法人已設立,初步設計已批準,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建設資金已落實,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已按規定選定并依法簽訂了合同,工程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已明確,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辦理,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落實來源,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等。
三、水利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
四、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以便監督管理。以下項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
(三)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地方項目。
五、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工程不具備條件違規開工、開工后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應責令項目法人立即整改;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其停工整改,并對項目法人給予通報批評。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關于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號)同時廢止。此前水利部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水利部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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