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
發布日期:2005-12-02 |
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
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5]24號)精神,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現制定北京市2006年政府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集中采購目錄
目
錄
備
注
(一)通用類政府采購項目
1、貨物類
攝影、攝像設備
空氣調節設備
含冷熱源系統
計算機
顯示器
打印機
含多功能一體機
傳真機
復印機
含速印機
投影儀
投影幕
掃描儀
刻錄機
UPS電源
移動存儲設備
碎紙機
印刷設備
服務器
交換機
家具
單項或批量金額在10萬元以上
電梯和起重機
鍋爐
轎車
越野汽車(吉普車)
旅行車
大客車
摩托車
2、服務類
車輛保險
車輛加油
車輛維修
會議
(二)專用類政府采購項目
1、貨物類
救災物資
防汛、抗旱物資
農用物資
儲備物資
醫療設備、器械
交通管理監控設備
農用機械設備
消防設備
警用設備和用品
專用教學設備
廣播電視設備
體育設備
專用汽車
軟件
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中間件軟件、辦公軟件、防病毒軟件
2、工程類
修繕、裝飾工程
單項或批量金額在60萬元以上
3、服務類
印刷
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一)貨物類: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二)服務類: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三)工程類:單項或批量達到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
三、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貨物或服務類: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達到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
(二)工程類:按照國務院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說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目錄中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委托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采購。凡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且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散采購。
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原則上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備政府采購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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