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政府采購評審會場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2-02 |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南寧市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的項目評審活動會場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南寧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是南寧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本市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五條依法組建的負責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人員統稱為評委。
第六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會場人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次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代表;
(二)本次政府采購項目被抽取的評委(專家人數占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以上);
(三)采購辦監督管理人員;
(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人員;
(五)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其助手;
評審活動應當由本次項目評委推薦的評審負責人主持,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其助手協助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會場除上述人員組成外,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評審會場。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八條評審會場全體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評審會場的安靜,禁止在評審會場內喧嘩和隨意走動;
(二)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不得與外界聯系。如有緊急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當經現場監督人員同意,并自覺接受監督。
(三)評審過程的資格審查、澄清、比較、推薦中標(成交)供應商以及投標(報價)供應商的商業秘密等有關情況,均不得向投標(報價)供應商或其他無關的人員透露。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投標(報價)供應商有任何誘導或者傾向性的行為;
(五)評審會場有關人員如果需要暫時離開會場,必須經現場監督人員同意,離開評審會場期間不得與投標(報價)供應商進行任何接觸與聯系,不得透露評審過程中的任何評審內容。
第九條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憑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書全權代表采購單位獨立行使評審權利;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投標(報價)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采購人代表如需要在本次政府采購項目介紹其采購需求時,只能就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規定的技術需求范圍內的事項進行陳述,不得發表與技術需求無關的任何言論;
(四)在評審過程中,采購人代表不得對某個投標(報價)供應商發表任何傾向性意見,不得向其他專家評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評審意見。
第十條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評委,在評審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委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必須出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以證實其身份;
(二)在項目評審前確認自己與該項目投標(報價)供應商是否有利害關系;如有利害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參加過該項目采購文件技術要求評估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的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監督部門如發現評委有上述情況應回避的,應要求其回避,并按規定重新抽取;
(三)參加項目評審時,不得中途離開;
(四)根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辦法,對投標(報價)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五)當投標(報價)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需澄清、說明或補正時,必須要求投標(報價)供應商進行書面答復,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
(六)對某一評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見,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綜合意見;
(七)采購項目評審結束后,需寫出評審報告并簽字確認。評審報告必須如實反映評審過程及情況。對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評委必須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委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名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參加投標(報價)的供應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評審會場;
(二)不得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三)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四)不得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五)不得向評審活動的相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如實回答評委提出的問題,不得發表與所提問題無關的其他任何意見。
第十三條投標(報價)供應商在評審活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否則取消其投標(報價)資格。
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助手在評審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協助政府采購項目評委負責人組織項目評審;
(二)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規定的程序組織評審;
(三)編制評審表格,表格的格式與內容要符合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約定的評審標準和評審辦法。評委評審結束后,采購代理機構應認真核對、統計評委的評分情況。
(四)對評委就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有關內容提出的問題,必須針對所提出的問題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范圍內進行說明和解釋,不得發表帶有傾向性的言論影響評委評審。
(五)不得越權行使評委的權利,代替評委進行評審。
(六)為保證評審工作的質量,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時間限制(如要求評委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
(七)提醒評委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要求進行評審工作,制止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規定的行為,維護評審會場的正常秩序。如有不聽制止者,應立即報告采購辦。
(八)根據評審需要安排與會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問題,并負責支付合理報酬。
第十五條參加評審活動的監督人員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參加采購項目評審的評委人員是否依法組建;
(二)參加采購項目評審的專家評委人數是否占評委總數的2/3以上;
(三)評審過程中有關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評審標準、評審辦法、答疑等)是否與經采購辦備案的文件內容相一致;
(四)采購人代表、專家評委在評審過程中是否對投標(報價)供應商帶有傾向性行為、誘導性言論、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五)是否存在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評審會場內所有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人員,經監督管理人員制止糾正而拒不改正的,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南寧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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