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1-29 |
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朱亞衍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管理,提高設計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廈門市建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1、政府投資的項目;
2、政府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或技術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項目:
1、高層建筑;
2、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臨街地段、濱海地段、城市廣場及風景名勝區重要景點的建筑物、構筑物;
5、城市標志性建筑工程和紀念性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決定實行設計招標投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搶險救災、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項目設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不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第四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書;
(二)已按規定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三)已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要求。
超高層建筑、特大型工業項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標志性建筑應先通過方案競選再實行設計招標。
第七條設計招標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政府投資、融資等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并實行限額設計。
第八條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組織者;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登記;
(四)發布招標信息;
(五)對申請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人;
(六)向合格的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并組織投標人作現場踏勘;
(七)組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并形成書面材料分發投標人。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招標組織者是指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具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
標,并簽訂書面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設計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活動;
(二)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三)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依法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設規模、投資概算等;
(二)工程設計范圍,包括設計周期、設計進度、設計階段和深度等要求;
(三)招標方式和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等;
(四)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必要的設計基礎資料;
(六)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和設計成果要求;
(七)評標、定標辦法;
(八)招標、踏勘現場、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設計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以中文為準。
第十二條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書面通知參加投標人;變更內容涉及批準文件的,還應經原審查單位認可。已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第十三條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標
第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并符合國家和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
第十五條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以獨立投標,也可以聯合投標。聯合投標各方應書面簽訂協議。聯合各方資質等級不同時,應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承攬設計任務。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發布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參加設計投標的設計單位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
(二)單位簡況、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三)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的技術職稱及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近二年來承擔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現有主要設計任務等。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
(二)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和國家有關深度規定的方案設計圖紙和說明;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等級、總設計周期、分階段設計進度;
(六)設計收費分段及金額;
(七)該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簡況;
(八)模型、錄像、透視圖等招標文件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密封后,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送達。送出的投標文件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投標截止前用正式
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密封后送達。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填寫或圖文、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未加蓋法人印鑒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簽字;
(四)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條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招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同時交納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投標保證金。投標未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定標后3日內退回。
投標中標的,招標者應將保證金于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簽訂后3日內退回。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
第二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招標組織者在開標會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
分之二。專家的人數、資歷及專業結構組成應與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超高層建筑、特大型公共建筑、特大型工業項目等重要工程應邀請國(境)內外知名專家參加評標。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招標組織者應邀請投標人和規劃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文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對投標文件的投標單
位名稱及法人印章和設計人員名單進行保密處理,并對投標文件編號,送交評標委員會評審。
招標組織者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人員泄露投標文件的編號情況。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投標。
第二十五條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用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設計評標、定標的依據為:
(一)招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二)建設工程的立項、規劃、市政配套及其它相關要求;
(三)設計方案優劣、工藝技術水平高低、建筑造型創新、標準規范執行情況;
(四)確定投資的有關經濟、技術指標符合情況,經濟社會效益高低;
(五)設計進度快慢,設計收費是否合理;
(六)投標人的業績、設計能力和社會信譽。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和比較;向建設單位推薦中標優選方案,提出評審意見書,對推薦方案作出評價及提出修改、完善意見。評標后,建設單位應將中標優選方案報送規劃管理部門審查,規劃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優選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
見。
建設單位根據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中標優選方案確定中標人,并持中標通知書到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形式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明確補償數額。采用邀請招標形式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人適當的經濟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組織者應于3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退回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文件的基礎上,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
第三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經招標發包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或資格進行設計招標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隱瞞企業資質等級等投標真實情況的,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設計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港口等專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港務等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