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5-12-09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辦發[2000]34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4、5號令等文件精神,結合當前國家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防止腐敗現象發生,必須依法加強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
第二條由國家計委、省計委審批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具體標準為:(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囚)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均必須進行招標。
第三條由省計委審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省計委報送項目的招標方案,由省計委核準項目招標方式和范圍后,才能進行招標。國家審批的項目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四條招標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二)招標范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擬招標的范圍;招標采購范圍的概(估)算金額,以及占項目投資概(估)算總額的比例。(二)招標組織方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各項招標活動擬采用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分別予以說明。(三)招標方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各項招標活動擬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分別予以說明。(四)明確投標人應滿足的資質要求。
第五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一殷實行公開招標方式。不適宜公開招標的,要說明原因,經省計委批準后方可進行邀請招標。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須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并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條招標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具體包括:(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的經驗:(四)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三名以上走職招標業務人員;(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符合上述條件的,招標人獲得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基本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必須在國家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報刊、網站上刊登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也可同時在其他刊物、媒體上刊登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包括下列內容:(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時間;(四)招標項目的投標截止日期;(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六)其它應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投標人標書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九條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的主要依據,一經發出,不得撤回。
招標人、招棕代理機構在發放標書時只能收取工本費,不得將發放標書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招標,需編制標底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標準、技術經濟標準定額以及批準的概算等、并參照市場價格編制。
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標底的可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指定單位代理編制。
每一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一條投標人不受行業、地區的準入限制,均可申請參加投標。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投標人資格、資信證明文件:(二)近年來投標人所取得的業績證明;(三)投標項目方案及說明;(四)投標價格:(五)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投標文件必須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和印簽。
第十二條在一個招標項目中,每個投標人不得投兩個及以上投標文件;在同一個投標文件中只能有一個報價,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三條開標、評標活動,自主招標的,由招標人主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組織。
第十四條評標原則和辦法不得有違背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招標文件的內容。
第十五條開標時,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邀請所奪投標人參加,公布評標原則和辦法,開標后不得更改評標原則、辦法和標底。評標活動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代表和專家均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相應投標:(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的競爭性;(二)招標人無力接受所有報價;(三)所有投標人在實質上都沒有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
招標項目的相應投標被否決后,招標人應該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八條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包,如果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擬將中標項目中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招標人和中標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招標人不得為投標人指定分包單位;(二)分包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三)進行分包的項目一般應當是規模較大、技術要求復雜,涉及不同專業的項目。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科學、民主、公正、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并依據下列標準向招標人每一標的推薦一名中標人和一名備選中標人。
(一)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在合理條件下所報投標綜合價格最低的;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的。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和省政府及法律法規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招標人必須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或各選中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原則上要選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選擇各選中標人的,招標人需要做出書面解釋,并將書面解釋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備查。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省出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復印件和合同副本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備。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標的,由發展計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給受邀請參加的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由招標人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由發展計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公務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伺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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