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2-15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本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標準化法》、《建筑法》及建設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是制定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應納入陜西省標準化和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四條對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尚未制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下列技術要求,制定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ㄒ唬┕こ探ㄔO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的質量要求;
?。ǘ┕こ探ㄔO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中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
(三)工程建設的試驗、檢驗方法;
(四)工程建設的信息技術要求;
?。ㄎ澹┢渌こ探ㄔO的管理技術要求;
第五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利益的條文,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作為強制性條文。
第六條地方標準化工作經費的來源,可從財政撥款、上級有關部門的撥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贊助、編制單位的資助、標準出版發行的收入、科研經費、標準培訓收入等渠道籌措解決。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
三、批準發布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八條陜西省建筑標準設計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標辦)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修訂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二、負責進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國外標準及其他省市地方標準的組織論證和備案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備案,督促工程建設企業按企業工商登記屬地化原則到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四、負責在實際工程中采用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未作明確規定的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申報和組織論證工作;
五、承擔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等有關任務;
六、組織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宣貫、培訓;
七、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技術檔案管理和標準化信息管理,開展相關服務;
八、其他工程建設標準工作。
第九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并應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地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設標準的計劃
第十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計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納入全省標準化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計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蠂液捅臼∮嘘P法律、法規,體現國家和我省技術、經濟政策;
?。ǘ┻m應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ㄈ┡c相關標準協調配套,不與現行的國家和行業標準重復或抵觸;
?。ㄋ模┌葱枰c可能綜合平衡。
第十二條列入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夹g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ǘ└鞣矫鏃l件具備,可在短期內完成編制、修訂工作;
?。ㄈ藴蕦嵤┖缶哂薪洕⑸鐣铜h境效益。
第十三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計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胤綐藴手朴?、修訂立項,由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填寫項目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送省標辦。
?。ǘ┦宿k整理匯總所有的申請項目,提出計劃意見,連同計劃表和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果,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確定計劃項目。
?。ㄋ模┙浽u審通過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年度計劃,每年分兩批印發到標準的起草和參加單位。
?。ㄎ澹┑胤綐藴手朴啞⑿抻喣甓扔媱潱墒宿k每年兩次在《陜西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期刊和陜西建設信息網上通告。
第十四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項目的起草單位應按計劃要求組織實施。在計劃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時,應當向省標辦提交申請變更計劃的報告。省標辦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計劃的建議,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主管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并負責協調解決計劃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工程建設標準的制訂、修訂和審查報批
第十五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應當遵循“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積極采用經分析論證符合本省實情的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其他省市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項目,可采取快速編制程序:
?。ㄒ唬┑韧捎没虻刃Р捎脟H標準制訂、修訂的地方標準項目;
?。ǘ┈F行地方標準急需修訂的項目;
?。ㄈ┯涩F行其它標準轉化為本省地方標準的項目。
第十七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采納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當經過可行性論證和技術鑒定,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編寫,應符合現行的《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第十九條制訂、修訂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時,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它公眾利益的技術要求,單獨編寫成強制性條文。在強制性條文中不得同時包含推薦性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按征求意見和審查報批兩個階段進行。
第二十一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征求意見階段,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起草單位應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擬定具體的編制大綱和工作進度計劃,并報省標辦備案。
(二)標準起草單位根據編制大綱和工作進度計劃組織標準參加單位進行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
(三)標準起草單位提出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由標準起草單位印發給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正式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第二十二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快速編制程序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項目,可省略標準的征求意見工作。
第二十三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審查和報批程序,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起草單位將征求意見階段收集到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提出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其中標明強制性條文),連同送審文件一式三份,一并報省標辦。
?。ǘ藴仕蛯徫募墒宿k在開會前一個月發至各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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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審
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審查會議,由省標辦和標準編制的提出部門具體組織。參審人員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標準編制組等代表組成,審查人員不得少于9人。
審查會對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強制性條文,單獨寫出審查意見。有爭議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應提出傾向性審查意見。
2、函審
審查意見采用書面形式,由省標辦收集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參加函審的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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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經審查后,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提出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其中標明強制性條文),連同其他報批文件一式三份送省標辦審核,由省標辦將報批文件一式二份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標準的報批文件包括:標準送審稿審查意見,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強制性條文匯總單,報批簽署表(附件三)等文件。第五章工程建設標準的批準發布
第二十四條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和批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二十五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編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強制性標準的編號為:
DBJ61——***—****
─┬─ ─┬──┬─
└───標準發布年號
└──────標準發布順序號
└────────強制性標準的代號
2、推薦性標準的編號為:
DBJ/T61——***—****
─┬─- ─┬── ┬─
└──標準發布年號
└─────標準發布順序號
└────────推薦性標準的代號
第二十六條對于同一名稱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發布順序號不變;對修定后的地方標準,其順序號不變,按重新批準發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頁中標準名稱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樣。
第二十七條對含強制性條文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在前言中寫明“本標準第X條、┈┈┈為強制性條文”,并在標準批準發布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強制性條文匯總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在批準后三十日內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現行的《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
第二十九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標辦組織出版、發行。凡未經批準發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發行。
第三十條新發布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標辦在《陜西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期刊和陜西建設信息網上通告。
第三十一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應納入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范圍。
第六章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
第三十二條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經驗的積累,適時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五年。
復審后,由省標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廢止、繼續有效或需要修訂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繼續有效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當再版或匯編時,在標準扉頁上的批準日期下方增加“****年**月確認繼續有效”字樣。
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繼續有效或予以廢止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名錄,由省標辦在《陜西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期刊和陜西建設信息網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進行修訂:
(一)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ǘ藴实牟糠忠幎ń浶抻喓罂扇〉妹黠@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抵觸;
?。ㄋ模┬枰獙ΜF行的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第三十五條需要修訂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全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行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應及時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當發現標準中的某些規定需要進行修改時,應及時向標準的批準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九條 未經標準的批準部門同意,嚴禁擅自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條文進行解釋。
第四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培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活動應在統一組織下進行。
二、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應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三、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應確保質量和水平,負責標準宣講的人員必須是參加標準編制的人員或是經培訓合格的師資人員。
四、標準的宣貫和培訓活動,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舉辦以贏利為目的的各種形式的標準宣貫班、培訓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工作制度由陜西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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