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廳、財政廳聯合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預算造價的編制和審核 |
發布日期:2005-12-26 |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計價行為,合理確定招標工程預算造價,引導建筑施工企業理性報價,3月2日,福建省建設廳、財政廳聯合發出《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預算造價的編制和審核的通知》(閩建筑[2005]9號文),通知要求:
一、 招標工程預算造價即為最高控制價。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含格式)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核。
二、
招標文件應明確主要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標準,可提出不少于三個品牌供投標人選擇報價,不得有暫定材料品牌或暫定價格,不得有暫定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
三、
招標工程預算造價中的材料、設備價格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對材料、設備規格、型號、質量的要求進行詢價,所取定的材料、設備規格、型號、品牌或廠家、質量等級等應當在招標工程預算造價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確。
四、 招標工程預算造價應當結合擬建工程項目實際,以合理的施工方法進行編制,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應當在招標工程預算造價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確。
五、
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預算造價的編制和審核單位及其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核,并對其準確性負責。經核實,預算總造價誤差超過3%的,按質量低劣處理,并以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 審核單位出具的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預算造價成果文件應當包括審核增減情況明細,明確審核增減的依據,不得以上浮或下降幅度來確定預算造價(最高控制價)。
七、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向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編制和審核工程量清單、預算造價以及中標價的所有成果文件(含電子文檔)。
八、
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預算造價編制和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或預算造價編制和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編制和審核單位及個人的信用檔案;發現有意增減工程量清單、抬高或壓低價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予以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