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備案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5-12-21 |
各有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2號令)、《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備案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委勘察設計管理處聯系。
附件: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備案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規范有序的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2號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申報建設項目,根據《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凡經批準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項目,應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一)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應進行勘察招標;
(三)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設計應進行設計招標;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或建設規模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
1、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中,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鼓勵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進行招標。
第三條 建設單位(有招標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稱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到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進行招標備案登記。
第四條 符合北京市政府第89號令應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應在簽訂委托招標代理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到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進行備案登記。
第五條 根據建設部第82號令第七條,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第六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要組建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工作班子。
第七條 招標人進行招標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關法規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放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踏勘;
(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接受投標文件,并進行保密編號;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從市規劃委、市建委確定的專家名冊中或者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特殊項目的評標專家選取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召開評標會,確定中標方案;
(五)在確定中標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簡要報告,交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服務費,領取經備案的北京市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登記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委(綜合處)申報建設方案時,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同時提交經備案后的招標投標備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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