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投標辦法 |
發布日期:2005-12-21 |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使用和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范圍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首鋼總公司東門至通州鎮東關大橋)、迎賓線、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首都機場、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北京站、北京西站、亞運村、首都體育館、北京工人體育場(館)、奧林匹克體育中心以及首都機場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開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區范圍及市負責審批的媒體范圍。由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審批的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地區范圍,由區、縣政府決定。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機關,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招標的戶外廣告,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招標的戶外廣告應當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設置審批手續。
第六條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的相應資金或者滿足招標正常進行的基礎工作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投標人的資格,招標的廣告媒體的數量、設置地點和使用期限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廣告公司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招標公告的有關事項。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文件需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為有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職責;
(二)招標的戶外廣告媒體設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標范圍;
(四)投標人資格;
(五)招標方式;
(六)招標底價;
(七)招標的戶外廣告媒體的使用期限;
(八)招標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評標日期、地點等;
(九)履約保證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條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說明。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標底采取明標方式。 標底以戶外廣告媒體所處位置的空間資源及廣告效應、占地費用、制作成本等為基本依據,由招標人編制,并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本市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公司。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十四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媒體的設置使用權招標投標基本程序:
(一)由招標人按照批準的招標方式發出招標公告;
(二)招標人向潛在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解答有關問題、組織踏勘現場;
(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接收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
(四)開標;
(五)需要時進行評標;
(六)確定中標人;
(七)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同招標人簽訂戶外廣告媒體設置使用權合同。
第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第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十八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關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無論中標與否,均按規定進行封存處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條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情況下,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高于招標底價,并且是唯一最高價時,即為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高于招標底價,如果出現相同的最高價時,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侯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管理機關的人員、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管理機關的人員、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四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發布中標公告,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訂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合同。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收益,按照約定的比例,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市政公益事業和戶外廣告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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