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 “一次性備案”的操作要求及標準 |
發布日期:2005-12-23 |
為加強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監管及備案工作,使招標投標活動有序、規范進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市建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京建法[2005]515號)和市標辦《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的具體要求和辦理程序》的要求和規定,制訂以下操作要求及標準。
一、“一次性備案”的受理條件
(一)、適用范圍:
可以采取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的建設工程包括:非國有投資工程(包括全部使用非國有投資或非國有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其中重點建設工程和政府投資金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采取公開招標的工程、及項目審批部門未核準招標方式但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的工程除外。
屬于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可以按照市建委和市標辦的有關要求和規定辦理建設工程的招標、監管及備案。否則,依法按照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外的建設工程的招標、監管及備案程序、規定進行招標、監管及備案。
為了避免由于適用范圍把握不準問題,建議招標人在招標之前與招投標監管部門事先落實。
(二)、對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備案時,招標人應當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具備后予以受理備案。
備案登記材料按以下辦理環節、程序分別列出:
1、核查建設工程是否屬于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
(1)、項目審批部門關于前期立項的審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及招標方式的,包括核準意見書);
(2)、招標人的企業章程;
(3)、招標人辦理備案手續經辦人的法人委托函件。
以上第(1)和(2)項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在備案材料中裝訂。
2、核查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
(4)、規劃許可證;
(5)、施工許可申請表(經市建委現場踏勘、蓋章并簽字)。
以上第(4)和(5)項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在備案材料中裝訂。
3、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備案、登記
(6)、項目審批部門關于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及招標方式的核準意見書(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
(7)、證明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材料(項目審批部門未核準招標組織形式,而招標人采取自行招標時),包括:
A、以往自行組織招標的證明材料(以往招標工程自行招標條件備案表(表1-1)原件的復印件);
B、包括工程管理、技術、造價咨詢等方面并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總人數3人以上招標業務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原件的復印件、在職證明材料(無論是否具備上述“A”項材料,本項應當具備)。
(8)、委托招標代理協議(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委托招標,或項目審批部門未核準招標組織形式而招標人采取委托招標時);
(9)、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證書;
(10)、招標人自行招標條件備案表(表1-1);
(11)、招標人委托招標登記表(表1-2);
(12)、招標方式登記表(表2);
(13)、投標資格預審結果登記表(表3);
(14)、投標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以上第(6)、(9)和(14)項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在備案材料中裝訂。
4、招標文件備案
(15)、招標文件;
(16)、招標文件備案表(表4)。
5、評標委員會確定
(17)、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表8);
(18)、招標人擬派評標代表資格條件登記表(表9);
(19)、招標人擬派評標代表在職證明材料;
(20)、招標人擬派評標代表職稱證書。
以上第(20)項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在備案材料中裝訂。
6、開標及評標
(21)、開標會簽到表;
(22)、參加開標會招標人及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委托書;
(23)、招標標底(招標工程設有標底時);
(24)、投標文件簽收記錄表;
(25)、開標記錄;
(26)、評標委員會名單;
(27)、評標專家簽到表;
(28)、評標專家聲明書;
(29)、評標報告
7、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30)、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31)、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表5)
(32)、中標通知書(表6)
(33)、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受理、備案、流程”三聯單。
8、合同簽訂及合同備案
(34)、招投標交易服務收費手續;
(35)、合同正副文本;
(36)、法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簽訂合同時);
(37)、工程建設廉政責任書;
(38)、專業分包、設備和材料采購、園林綠化招標預登記表;
(39)、履約保證擔保和支付保證擔保(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招標時必須提交,其他項目的招標依據其招標文件約定);
(40)、合同備案表(表7);
(41)、合同備案的“受理、備案、流程”三聯單。
以上第(34)和(39)項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在備案材料中裝訂。
二、對招投標各辦理環節、程序監管備案時需要核查的材料及要求和標準
(一)、核查建設工程是否屬于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1)至(3)項材料。
2、根據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建設工程范圍標準,核查建設工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符合的按照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的要求和標準對招標工程受理備案;不符合的不予受理,招標無效,責令改正,依法按照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外的建設工程招標及備案程序、規定進行招標及備案。
(二)、核查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4)至(5)項材料。
2、核查招標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前期立項審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申請表,并在取得之后進入招標程序,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責令改正,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三)、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備案、登記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6)至(14)項材料。
2、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組織形式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核準的組織形式進行招標。根據招標人所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核準意見書,進行自行招標條件備案或委托招標登記。
3、項目審批部門未核準招標組織形式,招標人采取自行招標的,依據招標人具備的自行招標條件及證明材料,核查是否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不具備的應當委托招標;招標人采取或應當委托招標的,核查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備與招標工程相符合的資格條件。符合的予以備案或登記,不符合的,其辦理的招標無效,責令改正,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重新組織招標。
4、委托招標時,要求招標人提交委托招標代理協議。
5、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式且核準為邀請招標的,根據招標人所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核準意見書,對邀請招標進行登記。
6、項目審批部門未核準招標方式的,根據招標人確定的邀請招標方式對邀請招標進行登記。
7、邀請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三家。投標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資質等級應當滿足建設工程的需要(即建設工程應在其業務許可承攬范圍內);
(2)、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8、對表3中中標人擬派項目經理進行登記,項目經理資質應當滿足建設工程需要、并能夠登記入網。否則,變更項目經理,并在“投標資格預審結果登記表”(表3)更改處加蓋招標人公章,予以確認。
9、受理備案或登記時,在相應表格(表1-1、表1-2、表2、表3)上蓋章、簽字。
(四)、招標文件備案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15)至(16)項材料。
2、對組成部分和基本內容全面,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招標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文件)予以備案;否則,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3、受理備案時,在招標文件備案表(表4)上蓋章、簽字。
(五)、評標委員會確定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17)至(20)項材料。
2、核查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規定包括:
(1)、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技術或經濟中級(含)以上職稱,并從事過工程技術、經濟、管理或評標工作;
(3)、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應當從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符合以上要求和規定的予以受理,在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表8)和招標人擬派評標代表資格條件登記表(表9)上蓋章、簽字;否則,責令改正,依法重新組織評標。
(六)、開標及評標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21)至(29)項材料。
2、核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程序、內容組織開標。3、對開標記錄登記時,可對中標人有關情況登記入網。
3、核查評標活動是否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是否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評標。
符合的予以受理,否則,責令改正,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評標。
(七)、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30)至(33)項材料。
2、核查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時限,辦理內容、事項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及以上各環節的要求和規定,符合的予以受理,在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表5)、中標通知書(表6)、及“受理、備案、流程”三聯單上蓋章、簽字;不符合的,責令改正,依照以上各環節的規定重新辦理相關事宜。
(八)、合同簽訂及合同備案
1、需要核查上述一、(四)中的(34)至(41)項材料。
2、核查合同當事人是否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符合的予以受理備案;否則,責令改正,依法重新簽訂書面合同。
3、受理備案時,在合同備案表(表7)、及招標工程的施工許可申請表上蓋章、簽字。
三、對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的建設工程
招標、監管及備案時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招標人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時限進行,辦理事項、內容應當合法、有效。辦理時限主要包括:
1、對建設工程具備招標條件后才能進入招標程序。
2、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招標辦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經招標辦確認招投標活動的程序、時限和內容等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無違法、違規行為后,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4、招標人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5、簽訂合同后7日內,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合同備案人員向招標辦辦理合同備案。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以及變更、解除合同,均應向招標辦備案。
(二)、招標人應當在開始招標、或辦理抽取評標專家事宜時,到交易中心(201室)對招標工程登記。
(三)、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時間一個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表8)”,由交易中心安排抽取專家事宜。并于評標開始的同一時間持“專家抽取通知單”到專家庫獲取評標專家名單。
(四)、招標人組織的評標活動應在有形建筑市場進行,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招標人。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招標時其招標文件中應當約定保證擔保事項,合同備案時必須提交其履約保證擔保和支付保證擔保。其他招標項目依據其招標文件約定。
(六)、招標人對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的,直接到招標合同監管處進行備案。對招投標情況分段備案的,分別到投標監管處和招標合同監管處對相關事項備案。
(七)、招標人應當根據辦理環節、程序,按照以下四部分內容對相關材料分冊整理、裝訂。
1、第一部分: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材料,包括招投標基本情況和相關的文件材料(即上述一、(四)中的(1)至(33)各項備案、登記材料,但第(15)項招標文件、第(30)項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除外);
2、第二部分:招標文件;
3、第三部分: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4、第四部分:合同簽訂及備案材料(即上述一、(四)中的(34)至(41)各項備案、登記材料)。
(八)、對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合同備案的受理備案時限各為5個工作日。
(九)、對于未整理、裝訂成冊的備案材料,所有備案、登記表上簽章均使用“備案”章(一章到底)。
(十)、對于整理、裝訂成冊的備案材料,其程序、時限、內容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的,可以在其封面上簽用“備案”章,無需對各表分別簽章。
以上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市建委、市標辦的要求和規定,對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監管及備案的要求和標準,望遵照執行。簽于招投標情況“一次性備案”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其招標及備案工作剛開始進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和問題對有關事宜作進一步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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