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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2005-12-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市財政性資金全額或部分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市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市本級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并用于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包括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建設項目的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于建設項目的資金和其他財政性建設資金。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決定使用市財政性資金建設某個公益性建設項目后,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牽頭會同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直接委托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由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建設管理方式。

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建設項目,主要包括:1.環境保護、市政道路、橋梁、隧道、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業項目;2.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3.看守所、勞教所、戒毒所、消防設施、審判用房、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4.黨政工團、人大政協、公檢法司、人民團體機關的辦公業務用房等項目;5.其他公益項目。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項目業主負責相關配合工作;市財政局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適用范圍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實行自管:

(一)市財政性資金投資低于5000萬元;

(二)市財政性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下;

(三)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防災搶險等特殊情況;

(四)項目業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且要求實行自管的申請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符合第四條所列條件的,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立項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三章代建單位的確定

第七條代建單位的選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代建費用估算超過50萬元的,必須進行招標。

第八條代建單位的招標,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招標代理機構,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招標手續,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代建單位確定后,由項目業主、代建單位雙方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具體內容簽訂《代建合同》。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建設管理的范圍、內容和目標;

(三)雙方的職責;

(四)代建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項目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六)目標控制獎懲與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洞ê贤飞?,代建單位應向項目業主提供《代建合同》約定工程總投資3-10%的銀行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應視項目不同情況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設定。

第四章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三)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四)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五)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根據不同項目情況,由市政府授權的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業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代建單位的競爭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代建單位與項目業主應無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

第五章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三條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請與審批立項。由項目業主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立項申請,所附項目建議書應增加建設管理形式的章節,闡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據,采用代建制時須提出代建單位確定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或直接委托)的建議。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審批立項,明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以及建設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等內容。

(二)簽訂《代建合同》。代建項目立項后,以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的,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業主委托專業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建單位招標,并由項目業主根據招標結果,以被代理人身份與作為代理人的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以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會同項目業主直接與代建單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項目業主以被代理人身份與作為代理人的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三)編制與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代建單位會同項目業主組織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項目業主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四)編制和審批工程初步設計。由代建單位會同項目業主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并按程序報審。經審定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投資控制和考核代建單位的依據。

(五)推進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單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務,其中涉及項目產權的手續應與項目業主一起辦理。

(六)實施建設。由代建單位代表項目業主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設期間,代建單位可以直接以招標人身份組織工程招標、以甲方身份簽訂和履行有關工程合同。

(七)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并由代建單位將全部資料、設施交付項目業主使用。

(八)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六章代建單位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包括:在項目決策階段,與項目業主共同組織設計優化工作,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設策劃;在項目實施階段,代表項目業主進行設計管理、招標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體如下:

(一)負責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1.會同項目業主,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報批;

2.負責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組織勘察設計,并辦理有關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電、煤氣、人防等審查報批手續;

3.負責其它有關前期協調工作。

(二)負責工程設計管理工作。

1.負責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各階段與設計單位的聯絡和協調工作,組織設計優化和批報工作,確保項目設計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工期順利實施;

2.負責組織建設過程中的設計施工交底和技術協調;

3.若在建設中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并引起工程超規?;虺潘銜r,組織提出變更方案上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由其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和審批;

4.其他設計管理工作。

(三)負責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組織工程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工作。

(四)負責項目各類施工、設計、采購等合同的起草、談判、簽訂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設方(甲方)權力,履行建設方的職責和義務。

(五)負責工程進度的管理。

1.負責按照工期要求,編制工程進度總體計劃,并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審定;

2.按批準的進度計劃實施項目建設工作,確保項目如期建成;

3.定期組織召開工程例會,及時分析、協調、平衡和調整工程進度,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上報上月有關進度的信息、報表和存在的問題;

4.其他工程進度管理工作。

(六)負責工程的質量管理。

1.按照國家、省、市頒布的建筑管理條例和施工規范,以及對項目建設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預定目標;

2.對工程質量負責,發生質量事故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和具體責任,并及時組織事故處理方案的實施;

3.負責組織工程實施過程中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包括隱蔽工程和各類材料、設備的驗收;

4.其他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程投資管理工作。

1.通過招標擇優選擇工程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招標時應設定合理的投標限價,施工時應實行科學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2.負責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和季度、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并依據工程合同和工程進度直接向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審核加具意見后報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支付,或報項目業主辦理自籌資金支付;項目建成后,負責工程結算和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申請決算審查和項目審計,辦理各專業工程在保修期內工程尾款的支付;

3.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概算組織建設,如有改變工程投資控制范圍的調整意見和重大設計變更,應提供投資增減情況分析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組織實施,并根據經審批的投資增減情況商項目業主按程序申報調整項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資管理工作。

(八)負責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負責項目的建設檔案和信息管理。

(十)負責設立項目基建專戶,專人管理,??顚S?,嚴格對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十一)負責辦理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及移交手續。

1.負責組織項目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按照國家現行驗收規范辦理項目總體竣工驗收申報手續,并配合市有關管理部門進行項目總體竣工驗收;

2.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盡快向項目業主移交有關圖文資料、帳目,以及政府投資所形成的設施和庫存物品,并按有關規定辦妥全部移交手續;

3.負責解決工程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并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解決質量保修期的工程質量問題;

4.自項目總體竣工驗收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業主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二)負責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七章項目業主的職責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負責在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通過招標或直接委托方式選定代建單位,并通過《代建合同》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單位負責。同時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負責按照項目立項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項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體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并參與項目所有設計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二)負責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計劃、規劃、土地、施工、環保、消防、人防等審批手續,負責項目設計、施工、設備材料和監理等招標的配合和監督工作。

(三)參與監督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參與工程驗收。

(四)負責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并按合同約定付款。

(六)參與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并會同代建單位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

第八章代建費用

第十六條 代建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利潤和稅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攤投資中列支。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代建費用應按財政部門有關基建財務管理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取費。通過招標選定代建單位的,代建費用可以考慮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因素,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商項目業主在代建單位招標前確定,或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由此兩種方式確定的代建費用,均不能超出如下限額標準:

(一)立項批準投資估算低于1億元的項目,代建費用限額按“投資估算值*2%”的公式計取。

(二)立項批準投資估算高于1億元、低于5億元的項目,代建費用限額按“200萬元+(投資估算值-1億元)*1%”的公式計取。

(三)立項批準投資估算高于5億元、低于10億元的項目,代建費用限額按“600萬元+(投資估算值-5億元)*http://www.yzczb.com%”的公式計取。

(四)立項批準投資估算高于10億元、低于20億元的項目,代建費用限額按“850萬元+(投資估算值-10億元)*http://www.yzczb.com%”的公式計取。

(五)立項批準投資估算高于20億元的項目,代建費用限額按“1150萬元+(投資估算值-20億元)*http://www.yzczb.com%”的公式計取。

第十七條 代建費用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因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而調整,不再因人工、物價、稅率、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動而調整。但當因政府或項目業主原因導致項目投資超過原定范圍正負20%以上時,代建費用可參照十六條規定及原計費方法作相應調整。

第九章獎懲規定

第十八條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項目業主可終止《代建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十九條在完成對代建項目的稽察、審計和監察后,確認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項目業主可依法終止有關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二十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方案,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造成工程決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因工作疏忽、過失,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負責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代建單位如出現需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項目業主作出賠償的,項目業主可在賠償額確認后的15日內,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收取賠償金,履約保函金額不足則相應扣減代建費用,代建費用不足則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項目業主所收取的賠償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項目業主有權扣除代建費用的10%。

第二十四條項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驗收合格,并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準后,如工程決算比經批準的概算有節余,節余資金的10%以內作為對代建單位的獎勵,并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核準后在項目不可預見費中列支。具體代建獎勵金的取費比例,視不同項目情況,由市政府授權的主管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商項目業主在代建單位選定前確定。

代建獎勵金由市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業主自籌資金按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的比例分攤支付。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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