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6-07-06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級開發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和《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對列入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中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通過編制實施方案、招標方案和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投標、開標和評標確定中標人作為項目承擔主體的活動。
第三條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和利用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土地一級開發之外,其他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主體。
第四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具體招標投標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協助市國土局做好本區縣范圍內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全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土地儲備機構經市土地儲備機構授權可以承擔本區縣范圍內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參與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投標的投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二)投標人及其主要股東沒有不良的信譽記錄;
(三)擁有相應數量的項目資本金;
(四)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招標人,負責組織編制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與中標人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以及對中標人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九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應當在招標前編制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和招標方案。
第十條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用地的范圍、面積、四至、地上(下)物情況和規劃條件等;
(二)擬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工作內容,包括前期手續辦理、征地拆遷組織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完成開發的時間和周期;
(四)土地一級開發預計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測算。
第十一條實施方案由市國土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
第十二條招標人根據實施方案組織編制招標方案,對招標主體、招標時間、地點、招標組織方式等招標事項作出具體安排,并報市國土局審核。
第十三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索取招標文件;
(四)投標、開標;
(五)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六)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
第十四條招標人根據實施方案和招標方案,組織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定標底及標底的設定方式。
第十六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采取有標底招標的,招標文件應當標明,并在招標活動結束之前進行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二十日前,在國家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招標公告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有關情況、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投標人資格條件、招標文件的索取和投標的截止日期等。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的具體情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資格預審要求。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標人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是指參與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由不少于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投標協議,并不得再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它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兩個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以其中資質等級較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評標條件。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指定的時間內,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招標人可委托公證機構對開標活動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五條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社會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社會專家應當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收到的投標文件不足三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人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九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無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
(五)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八)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意見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確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因中標人原因未能簽訂委托協議的,招標人有權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向招標人繳納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未按要求交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中標的投標人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六條中標人不得擅自將其承擔的土地一級開發中標項目整體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其土地一級開發中標項目進行肢解后轉包。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招標無法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的,招標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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