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6-06-02 |
各市州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具備執業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服務,除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和省物價局湘價服[2002]328號文件規定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和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外,不得再收取咨詢等其它任何費用。
二、根據我省實際和各有關方面的要求,經研究決定,我省招標代理服務費標準從今年11月1日起,改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規定標準的80%收取。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不得突破省物價局湘價服[2002]328號文件規定的標準。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時通知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變更手續,嚴格執行降低后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標準,并認真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物價部門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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