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6-06-02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地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及國家及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全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各級各部門要學習宣傳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嚴格遵守。各縣(市、區),各市直機關各單位要認真清理有關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國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廢止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適用。今后,各縣(市、區)制定有關招標的規范性文件應先征求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再報市計委備案;市直各部門出臺的有關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文件須經市計委會簽或聯合發文,報市政府備案。
二、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及其職責分工
(一)市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標配套規定,依照審批權限核準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協助省計劃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招標投標熱潮情況進行監督,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市經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含內貿)企業的技術改造、電力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三)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貸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并進行政策性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市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造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五)市交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業等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六)市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包括城市防法)、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七)市外經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進出口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八)市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九)市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十)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實施行政監督執法。
(十一)市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同級行政監督執法部門的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法違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其他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執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對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的監管
(一)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的監管包括對業主、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
(二)各級各部門特別是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在接受上級行政部門監管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監督和管理本系統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業主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管(包括招標代理機構),由各行政監督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內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業主依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同時實行施工合同和廉政全同“雙合同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業主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應及時將違法違規事實情況通報其主管部門或資質認定部門和同級監察部門,并提請業主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處分、處罰結果應限期向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反饋。對業主主管部門不作為行為,行政監察部門應及時予以督促糾正,必要時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以及執業人員的監管,由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對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及其項目經理等執業資格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將違法違規事實通報其資質認定部門,資質認定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限時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饋。
(五)招標代理機構監管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由發展計劃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對全市所有行業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代理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執法。
(六)建立業主、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公示制度。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將業主、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和中介機構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通過新聞媒體和招標投標監管網絡定期向社會公布,并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形成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社會評價的有效監督約束機制。
(七)各行政監督執法部門和招標投標活動主體的監管部門對具體項目的招標行為的監督應出具“監督執法意見書”,并存檔備案,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材料。
四、嚴格建設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規定
(一)凡達到法定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項目、國有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標。依法核準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實行分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同時核準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項目審批部門應將核準的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事項一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建設項目已核準的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范圍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的,由原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審核,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所核準招標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執法。
(三)國家、省和市重點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招標投標辦研究后提出處理意見,經市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四)國家和省在懷的直屬單位的建設項目,經國家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時已核準招標方式的,必須將已核準文件報市招標投標辦備案;未核準招標方式的,按照國家和省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須經市招標投標辦核準招標方式方可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范圍的,須經市招標投標辦重新核準后,方可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五)對建設工程項目的保密范圍和秘密等級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予以認定,不得任意擴大保密范圍和提高秘密等級。
五、規范招標投標程序,完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手段
(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于發售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凡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前應在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都要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上公示。項目招投標完結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凡全市范圍內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招標事項核準情況、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招標代理機構業務情況以及招標投標情況報送市招標投標辦。由市招標投標辦上報“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市招標投標辦要通過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絡對全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為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網上投訴、舉報、申訴、政策法規咨詢等服務。
六、配合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一)市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懷化市評標專家名單,配合省發展計劃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對財政、建設、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現有專家庫進行更新和資源整合,形成社會化、開放式、綜合性的評標專家庫。
(二)湖南省評標專家庫利用互聯網采取網上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投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評標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對本行業、本部門招標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實施監督。具體管理辦法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國家和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政府出資的項目、政策性貸款和政府融資的項目、使用政府各種專項資金項目以及依法必須招標的其它項目的招標,須從省政府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評標專家。
七、建立招標投標統計制度
(一)統計范圍包括項目審批部門招標事項的核準情況、各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情況、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業務情況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開標情況。
(二)統計對象包括所有列入招標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貸物采購項目和服務項目,統計單位包括各縣(市、區)發展計劃部門、市直各部門和各招標代理機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三)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全市招標投標情況統計工作。各統計單位要按照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如實填報統計報表,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日內將統計報表報市招投標辦,由市招投標辦綜合匯總后報市政府和省招投標辦。
八、招標投標的投訴與糾紛處理
(一)招標投標的投訴。任何組織和自然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認為有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電子郵件)、傳真、面談、電話或其他方式依法舉報和投訴。
(二)招標投標投訴的受理。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舉報和投訴,參照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執法的行業分工原則,由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受理;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舉報和投訴,由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受理。各有關行政監督執法部門應當實行首問式或首接式制度,負責受理的工作人員在接到舉報材料后,要及時執閱]、登記,不得丟棄、泄密或拖延。
(三)招標投標糾紛的處理。各行政監督執法部門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最長不超過30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投訴人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7日內,向該部門的同級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申請處理,重大項目的投訴和社會影響較大的糾紛處理應報同級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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