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細則(試行) |
發布日期:2006-08-16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水利部中央級項目支出預算(以下簡稱項目預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中央級預算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現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水利部本級、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按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開展項目預算的管理,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項目是指由中央財政行政事業經費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的行政事業類項目(以下簡稱水利項目),不包括基本建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各單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參照執行。
第四條項目支出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應嚴格執行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水利項目預算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由各級項目預算管理單位及其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分別實施管理。
第二章項目預算組織管理
第六條項目預算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各級項目預算主管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基層項目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等。
項目主管單位是指有所屬項目預算單位并與其有直接項目報批關系的單位;項目單位是指無所屬項目預算單位的基層項目支出預算單位。
各級項目主管單位的本級按項目單位管理。
第七條各級項目主管單位的職責主要是對項目的申報、審批、組織實施、驗收等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具體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所屬單位項目預算管理辦法、制度和業務工作標準、定額;
(二)審核匯總批復所屬單位項目預算;
(三)指導檢查監督所屬單位項目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
(四)組織對所屬單位水利項目進行評審、驗收、績效考評等。
第八條項目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編制和執行項目預算,具體管理和實施項目,主要有:
(一)完善項目預算管理各項內部制度,合理確定本單位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各職能部門在項目預算管理各階段的職責;
(二)按照規定要求儲備項目,對項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負責;
(三)編制本單位項目預算并組織實施,對項目預算執行過程和結果負責;
(四)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資金安全、效益負責等。
第九條項目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財務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負責項目預算和資金管理方面的工作。具體包括: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本單位項目預算管理的規章制度;
2、建立和管理單位項目庫;
3、根據國家財政資金投資方向及本單位工作重點和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項目支出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組織編制本級項目預算,提出項目申報排序建議;
4、根據財經法規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和核算,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組織或參加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考評等。
(二)其他業務部門的職責主要是根據分工,對項目進行業務管理,具體是:
1、負責制定本單位專項事業發展規劃和業務工作標準;
2、搜集基礎業務資料,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儲備項目;
3、協助編制項目預算,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項目預算的執行;
4、參與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等。
第十條項目單位承擔項目任務,應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具體負責,其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實施過程各項控制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確定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成員;
(三)確定項目的績效目標和考核指標;
(四)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組織實施,保證項目的進度、質量及資金使用安全,并對項目支出負責;
(五)提交項目成果或工作報告,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申請驗收;
(六)配合上級部門審計、檢查,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問題予以解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章項目儲備及項目庫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立項條件如下: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范圍。
(二)符合社會發展和水利事業的發展方向。
(三)符合水利行業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符合單位發展規劃和單項事業規劃。
(四)在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符合本單位行政工作或事業發展需要,與本單位有效行使職能、提高單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單位辦公生活環境密切相關。
(五)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或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內部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新項目建議,經商財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同意,報單位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重大項目應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必要時應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于單位同意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組織進行可行性論證,明確項目預期總目標、階段性目標以及項目的預期績效目標(社會經濟效益),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實施條件、項目工作內容和相應的技術要求、項目進度、經費需求等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應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編制項目申報文本。項目申報文本的內容要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項目經費測算應以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和開支標準、定額為依據,根據項目的工作內容,逐項測算所需的費用,形成項目總體預算。沒有開支標準和定額的,可參照合理的市場相關價格。
第十六條項目經費測算的內容范圍包括項目實施需要的人工費、物料消耗費用、設備費、考察培訓費、業務組織費、外部協作費、其他費用等。
人工費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工作人員、咨詢專家的勞務費、咨詢費等。
物料消耗費用包括項目實施過程發生的材料費、燃料動力費等。
設備費包括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購置租用的儀器、設備、工器具所發生的費用及其運行維護費用。
考察培訓費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的考察培訓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業務組織費包括項目發生的會議費、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印刷費、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資料費和檢查審計評審驗收費等。
外部協作費指項目開展過程中委托其他單位協作完成而支付的費用。
其它費用指項目開展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跨年度的項目有執行年限的,應明確項目的起止年限。在項目延續期中項目計劃及項目預算發生較大變化的(總投資變化大于10%),或到期后需繼續安排預算的,應視同新增項目。
第十八條對于數額較大(項目總投資中利用財政資金100萬元以上)或專業技術復雜的新增項目,應組織專家評審。
水利部組織對項目總投資中利用財政資金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進行專家評審。不足5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單位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水利項目評審專家庫。
各單位開展專家評審應委托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機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專家組的組成應包括財務專家和項目涉及專業的業務專家。
第二十條水利項目專家評審可以召開評審會,也可以函審。采取函審方式的,由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機構通過函件、電子郵件等方式代為征求專家意見,并匯總形成專家組意見,按簡單多數原則決定項目評審結果。
對水利項目的評審由評審專家組獨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評審的內容包括:立項依據的充分性,目標設置的合理性,項目計劃實施可行性(項目單位組織實施能力與主客觀條件),預期社會經濟效益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項目風險與不確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條項目評審必須出具項目評審報告,并出具"優先選擇"、"可選擇"或"慎重選擇"的明確意見。對于專家出具慎重選擇意見的項目,除非內容有重大改善,項目單位一般不得申報項目預算。
第二十三條水利部設立預算項目庫,對二級預算單位欲申請預算的項目進行統一管理。具備儲備條件和要求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水利部項目庫實行開放式管理。已完成立項準備工作的項目可隨時申報進入項目庫。
二級預算單位的項目應在建議預算上報前正式申報并納入項目庫。其中,應由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的項目應在申報預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報進入項目庫。
第二十五條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除應包括已簽字蓋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補充材料外,還應包括相關電子文本。
第二十六條水利部項目庫設"備選項目庫"、"上報財政項目庫"和"已立項項目庫"等子庫。項目庫的管理原則如下:
(一)各二級預算單位當年新增項目納入"備選項目庫"。
(二)經研究、篩選納入水利部建議預算("一上")申報財政資金的項目,由"備選項目庫"轉至"上報財政項目庫"。
(三)經審批統一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二上")的項目,由"上報財政項目庫"轉至"已立項項目庫";剩余項目返回"備選項目庫","上報財政項目庫"清零。
(四)水利部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返回"備選項目庫"的項目在以后年度與新增項目一并申請當年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七條每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批復后,水利部項目庫都應進行清理,對不再申報的項目和到期項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可按管理需要設立本單位項目庫。項目庫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章項目預算申報與批復
第二十九條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管理采取"兩上兩下"的工作程序,即項目預算建議("一上")、項目預算控制數下達("一下")、項目預算草案("二上")和項目預算批復("二下")。
第三十條"一上"時,各單位應將選定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排序,納入單位項目預算。
二級預算單位應從水利部項目庫中選擇項目進行申報。
水利項目中的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跨年度支出項目在項目預算中優先排序。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只能申報項目當年經費,不得跨年申請。跨年度項目只能按當年需要完成的內容申請項目金額,應由以后年度安排實施的項目內容不得在本年申請經費。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按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在上報項目預算前,應進行全面的內部審核和重點復核,重點復核的內容包括:項目預算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項目目標、工作內容描述的準確性,項目預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四條對于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預算,各級主管單位要認真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項目申報文本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項目預算是否合理,項目支出是否符合所申請相應財政經費的開支范圍規定,是否符合規定的開支標準;
(三)項目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申報項目排序是否合理;項目的工作內容是否合理、有無超標現象;
(五)技術標準是否符合實際并按照規范要求設計;
(六)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可行,實施方案有無明顯漏洞或不合理;
(七)項目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組織實施條件等。
第三十五條在項目預算申報過程中,主管單位可以對所屬單位內容相同的項目打捆申報。控制數下達和批復時按照誰打捆,誰拆捆,并負監管責任的原則逐級分解,分解過程中應以原申報預算為依據,不得重新調整。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按上級下達的項目預算控制數("一下")編制本單位預算草案,并在上級單位規定的時間內上報("二上")。項目預算草案除相關預算報表及其說明外,還應包括項目實施方案(格式見附件)。
對項目預算控制數與"一上"項目申報數不一致的項目,項目實施方案應在原申報文本基礎上進行合理調整,隨預算草案上報。如無變化,項目實施方案應嚴格按申報文本編制,不得調整。
第三十七條項目預算批復后("二下"),如上級批復的項目預算數與原申報數不一致時,按照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延續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后,項目的名稱、編碼、項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報預算時不得變動,項目預算按照立項時核定的預算逐年安排,項目到期后自行終止。
第五章項目預算實施及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應依據預算批復的工作內容,組織項目的實施工作,不得隨意改變或增減。預算執行過程中,如因項目變更、終止等原因,確需調整項目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十條項目單位應明確單位內部職責分工,加強對水利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保證項目按照預算,保質、保量完成。
第四十一條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預算申報文件規定的人員條件組織項目組,并對項目組成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項目組成員對所要進行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對項目目標有準確的把握。
項目負責人應對項目總體目標作具體分解,明確項目組每一個成員的責任和具體工作目標,并通過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加以保證。
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不斷修正項目執行偏差,保證項目按照項目目標確定的方向有序開展。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各個階段目標完成后組織內部驗收或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整改。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組內部確定專人管理項目資金的結算報銷工作。
第四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采購行為符合政府采購目錄的,應執行《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自行采購。
第四十三條項目中的工作內容需要委托外單位實施的,應擇優選擇受托單位,并通過合同、協議明確工作目標、內容、工作量及費用金額等。
第四十四條水利項目經費應按照項目分別核算,專款專用,不同項目之間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四十五條水利項目的開支內容必須以項目預算為準,各單位必須按照預算支出明細控制開支,項目預算明細中沒有的內容不得列支。項目財政經費的開支內容不得超出規定的開支范圍,不得擅自提高開支標準。
第四十六條項目經費報銷和結算必須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并經經辦人審查,財務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審核。對外支付合同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單位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以下項目經費的支付:
(一)審批手續不全的支出事項;
(二)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三)不符合項目支出預算的支出事項;
(四)不合法,不真實的原始憑證;
(五)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四十八條水利項目因故無法按計劃完成的,項目單位應立即中止項目實施、凍結資金支付,并提出項目執行情況、中止原因、處理建議等的文件,逐級上報水利部。
對于未能按期完成項目的,項目單位應說明原因,提出改正意見。項目主管單位應責成項目單位按期完成項目,對逾期兩年仍未能完成的項目,按上述無法完成項目處理。
第四十九條水利項目形成的年度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形成的凈結余資金,實行財政部審批管理。各單位應隨部門"一上"預算逐級上報項目結余資金安排使用計劃,經財政部審批后方可動用。
(二)對項目當年已經執行但尚未完成和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執行而形成的專項結余資金,實行財政部審核備案制度。各單位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但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三)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原則上不允許在未支用的情況下連續兩年結轉。
(四)預算年度結束后,各單位應對形成結余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
第五十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資產應妥善保管,并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嚴格交付、使用等管理程序。
第六章項目總結驗收及項目成果管理
第五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在年度終了和水利項目完成后,及時整理項目資料,對項目預算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階段)總結。項目已完成的,應一并提出驗收申請。
第五十二條水利部組織對項目總投資中利用財政資金5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進行驗收。
不足5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第五十三條水利項目驗收內容包括技術成果驗收、固定資產驗收和財務驗收。驗收要以批準的項目預算、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和項目評審資料、財務資料、項目實施紀錄、管理紀錄等為依據。
第五十四條水利項目驗收由財務部門主持,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代表參加。
第五十五條水利部建立水利項目成果庫。各二級預算單位應在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和項目完成后六個月內將項目(階段)總結、驗收報告逐級報送水利部,具備實物成果的項目,還應提交項目成果相關電子資料。
項目總結、驗收報告和成果納入水利項目成果庫,并通過一定方式對外公布。
第五十六條項目財務和業務檔案應按照要求分別歸檔。
第五十七條項目單位要注重項目成果的推廣使用與轉化,擴大成果使用范圍,提高成果應用率。
第七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五十八條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要對項目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以保證項目按照預算全面完成。
第五十九條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項目負責人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通報,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
第六十條主管單位要按"下管一級"的原則,對下級單位項目完成的工作內容、質量、進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出現的問題,確保項目經費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六十一條水利項目應按照財政部的總體要求積極推進、穩步實施績效考評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探索建立水利項目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第六十二條水利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由水利部財務經濟司統一領導,各級主管單位分級組織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