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辦法 |
發布日期:2006-06-28 |
一、為貫徹依法必須招標制度,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及有關配套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將招標方案報市或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方面的采購細項,每個采購細項是否招標,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和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
三、核準項目招標方案的條件與標準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已經獲得批準(核準)。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申請不招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4.國內外民間組織或個人全額捐贈的; 5.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6.有效投標或投標人不足3人,經依法重新招標后仍不足3人的; 7.項目單位自身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或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設備、材料的生產條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購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項目設計可以不招標;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宜招標的其他情形。 (三)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金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招標。若單項合同估算金額符合下列標準、相對招標成本過高、不適宜招標的,可以核準不招標: 1.勘察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2.設計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4.監理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四)項目單位申請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1.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2.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3.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申請邀請招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資源或自然地域環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3.項目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四、項目單位申報招標方案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一)項目招標方案核準申請書及申報表; (二)項目已經獲得批準(核準)的有關批復文件(具有特殊情況擬提前招標的需提交有關說明材料); (三)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項目法人組建文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擬不招標的,應當說明不招標的范圍及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項目單位申請自行招標的,應當提交有關專業技術力量情況、內設的招標機構或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情況、能夠證明具備招標經驗的有關材料; (六)項目單位擬邀請招標的,應當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權結構有關證明文件、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的性質及相關證明材料。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還應當說明擬邀請招標的范圍及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項目單位申報招標方案核準的程序 (一)國家審批(核準)權限內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報送第四條規定的材料,經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本市審批(核準)權限內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報送第四條規定的材料,也可以單獨申報。 (三)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擬邀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提交第四條規定的材料,經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批準。
六、核準項目招標方案的時限 (一)項目單位單獨申報招標方案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 (二)項目單位將招標方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同時申報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完成有關項目審批(核準)或初審工作的同時,完成招標方案的核準或初審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招標方案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招標方案的核準情況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在“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公布。
七、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已經核準的招標方案的,項目單位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原核準機關核準。
八、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再核準招標方案。但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招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具有特殊情況擬不招標的,或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擬邀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報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九、本辦法所稱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是指達到《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第八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以下三類項目: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十、本辦法所稱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包括: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
十一、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計政策字[2002]2243號)同時廢止。
注: 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在一家政府指定媒介(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人民日報、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上發布招標公告。
2.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及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等招投標信息在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http://www.yzczb.com)上全過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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