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06-08-18 |
第一條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67號)關于建立招投標行政監督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的規定,為保證協調機制的規范、有效、順暢運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建立協調機制的目的是:加強各有關部門行政監督工作的協調與配合,及時、有效地解決本市招投標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保障政令統一,依法加強和規范行政監督,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條協調機制的成員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國土局、市市政管委、市園林綠化局、市信息辦等部門組成。市發展改革委為牽頭單位。
第四條成立協調機制領導小組,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擔任組長,各成員單位主管招投標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
第五條協調機制協調事項范圍如下:
(一)加強本市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重要計劃與思路;
(二)本市招投標領域的突出矛盾和重要問題;
(三)有關招投標的規定及范本的制定;
(四)涉及多部門招投標工作、需呈報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事項;
(五)北京市評標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六)全市招投標執法檢查或聯合調查工作;
(七)各部門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信息交流;
(八)需要多部門研究或協調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協調機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組織協調機制會議;
(二)起草、印發協調機制會議紀要;
(三)了解、督促有關成員單位落實會議議定事項;
(四)組織、落實成員單位有關信息交流事宜;
(五)辦理、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協調機制議事采取不定期會議形式,可以根據成員單位的要求隨時召開。各成員單位可以就第五條規定事項范圍內的具體議題提請協調機制會議研究。
協調機制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及參加人員,由協調辦公室商有關單位確定,提前書面通知各參會單位。
第八條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召集并主持。一般會議由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并具體經辦處室負責同志參加;研究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由各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參加會議。
第九條協調機制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各有關成員單位。對于情況較為復雜、難以達成統一意見的問題,應當在會議紀要中明確表達。重大事項可以由有關成員單位聯合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會前認真研究有關問題,準備相關材料,按時參加會議;會議結束后,參會人員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如有未盡事宜或不同意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協調辦公室書面反饋,必要時,由協調辦公室在會議紀要中予以明確。
對于會議紀要明確的事項,由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十一條本工作規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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