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河道采砂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
發布日期:2006-10-11 |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經營性河道采砂,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請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經營權。
第三條 招標牽頭單位:單個可(限)采區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在十五萬(含十五萬)立方米以下的,由河道所在地的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其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
第四條 對需要實行招標的河段,招標牽頭單位在河道所在鎮(街道)公告欄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開采河段、可開采量、作業時間、報名截止日期等。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或個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到牽頭招標單位報名,參加招標所需一切費用自理。
第六條 成立由同級的紀檢監察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鎮(街道)等單位組成的河道采砂經營權評標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標監督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監督工作。
第七條 標底由各鎮(街道)根據本境內實際情況提出建議,由評標監督小組研究確定。
第八條 投標人應在報名時繳納投標保證金,未中標人在定標后十日內給予退還。
投標保證金為采砂控制總量的市場售價的15%。
第九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由招標牽頭單位制作招標投標文件,報評標監督小組審定后,公開招標。
招標的全過程接受評標監督小組監督。
第十條 評標按招標者的報價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為原則確定中標人,若第一中標人為違法所得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的,由第二位依次遞補,同時,沒收違法人或棄權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招標牽頭單位應將中標結果在河道所在鎮(街道)政府公告欄或其他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二條 中標人應在接到招標牽頭單位中標通知后七日內持中標河段所在地的鎮(街道)證明到招標牽頭單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履約保證金,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三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招標牽頭單位應在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后七日內,將招標結果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中標人在河道采砂作業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采砂時,在醒目位置公示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編號、作業方式、開采范圍、開采數量和開采期限、批準機關等相關內容。
(二)按照批準的作業方式、開采范圍、開采數量進行作業。
(三)設置牢固的栓船樁,所有船只必須有船錨,妥善管理采砂設備,防止船只沖撞、毀壞橋梁、水閘、水壩等工程。
(四)在汛期,服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
(五)按照路政規定運輸砂石。
(六)開采完成后,及時清理砂石棄渣。
除上述規定外,中標人還應遵守《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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