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節能評估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7-03-16 |
節能評估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加強對節能評估中介機構的管理,依據《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市發展改革委聘用的節能評估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能評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管理。
能評中介機構可以承擔本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核準或備案權限內項目的節能評估工作。
第三條[選聘條件]能評中介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程咨詢或工程設計甲級資質,連續兩年年檢合格。
(二)從事節能評估工作,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電力、熱能等相關專業)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開展節能相關的工程咨詢、設計工作業績總量不低于5個。
(四)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從事節能相關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條[選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競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嚴格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審定,最終確認能評中介機構,并簽定聘用協議,同時列入市發展改革委節能評估中介機構庫。
第五條[委托程序]市發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規則和程序委托能評中介機構開展節能評估工作:
(一)分專業對能評中介機構進行初始隨機排隊;
(二)按照專業對應原則和初始隨機排隊的順序,確定承擔某項節能評估任務的能評中介機構;
(三)向能評中介機構出具《節能評估任務委托書》;
(四)接受該項任務的能評中介機構以及符合條件但拒絕接受該項任務的能評中介機構,隨即依次排到初始隨機排隊順序的隊尾,等待下一次任務;
(五)對具有特殊事項的節能評估任務,市發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進行評估。
第六條[評估程序]能評中介機構應按《節能評估任務委托書》中明確的要求和時限,提交節能評估報告書。
第七條[評估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評中介機構應在收到《節能評估任務委托書》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并抄報市發展改革委節能主管處室。
自上述告知發出3個工作日內,項目建設單位不能補充完善相關資料的,應中止項目節能評估工作。待項目建設單位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后,再由原能評中介機構繼續完成評估工作。
第八條[評估程序]能評中介機構一般應組織召開項目節能評估會,在召開項目節能評估會2個工作日前,能評中介機構應書面通知市發展改革委節能主管處室和項目主管處室參會。
第九條[回避原則]承擔項目節能專篇編制工作的機構和專家,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估任務。
第十條[約束條件]能評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項目建設單位給付的任何財物;
(二)無償接受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條件;
(三)與項目建設單位、其他相關單位相互串通,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受理有關對能評中介機構的舉報、投訴,并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能評中介機構因自身原因延遲提交節能評估報告書,每發生一次,由市發展改革委扣減應向該能評中介機構支付的節能評估工作費用的15%;節能評估報告書的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委托要求,每發生一次,由市發展改革委責令該能評中介機構修改完善評估報告書,并扣減應向該能評中介機構支付的節能評估工作費用的30%。上述情況一年內累計發生超過4次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解除與該能評機構的聘用關系。
第十三條[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對一年內兩次拒絕接受節能評估任務的能評中介機構,解除其聘用關系。
能評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市發展改革委解除其聘用關系,并通報相應資質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日常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委托市節能專業機構負責能評中介機構的選聘和日常管理,對節能評估的過程進行檢查,對節能評估工作的質量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機構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對能評中介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2月份,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工作完成情況對能評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本年度淘汰出庫的能評中介機構。次年1月,按照有出有進、專業調整的原則,面向社會補充選聘新的能評中介機構承擔節能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費用]節能評估工作費用由市發展改革委按有關規定核定,按季度結算。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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