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8-01-30 |
遼發改法規[2007]122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有關部門:
為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行為,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時、公正、高效地辦理招標投標投訴事項,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合同簽訂等各階段。
第三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按屬地、分行業、分層級的原則,負責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負責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主管部門。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依照規定程序辦理投訴,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投訴的工作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會公布。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提供投訴和投訴處理文本模板。
第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
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章受理
第七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投訴實行實名制,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
投訴分直接投訴和委托代理投訴。委托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八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投訴的相關請求和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由具有翻譯資質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九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之日起10日后不再受理。
第十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并以下達投訴處理通知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二)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按要求補充材料后重新遞交投訴申請的,以重新遞交投訴材料日期為投訴申請日期,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投訴: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方式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四)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的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投訴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由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七)投訴事項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并已經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的。
第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負責該投訴案件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一)與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是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章調查
第十三條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按要求以書面形式向行政監督部門作出情況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向被調查人出示必要的工作證件,調查內容和證據取證要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被投訴人對投訴人提出的投訴事項負有答復義務。應當在收到項目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質證應當在行政監督部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的組織下公開進行。對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進行說明和質辯。
第十八條質證應當在被投訴人遞交答復書,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及其它有關材料后,在招標投標投訴案件處理決定之前進行。
質證應當在舉行質證前以書面及其它告知形式通知質證參加人。
第十九條質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訴人就提出招標投標投訴請求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與投訴人就其證據進行質證:
(二)被投訴人就被投訴事項具體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答辯,并出示證據,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與被投訴人就其證據進行質證;
(三)其他利害關系人出示證據,投訴人、被投訴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就其證據進行質證;
(四)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第二十條質證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質證參加人的姓名、職務、單位名稱;
(二)行政監督部門執法人員和記錄員的姓名;
(三)舉行質證的時間、地點:
(四)投訴人提出招標投標投訴請求的事實、理由和主張;
(五)被投訴人陳訴被投訴事項具體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六)其他利害關系人陳述的事實、證言和理由:
(七)質證辯論的主要內容;
(八)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最后陳述。
質證結束后,質證筆錄交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閱讀及補正,并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投訴案件調查期間,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提交書面撤訴文書,撤訴文書應載明撤訴的理由和內容事項,并由投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訴: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訴,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二條在投訴調查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招投標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招投標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部門發出恢復招標投標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招投標活動。
第四章審理與決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出處罰。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其延長期限需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擁有行政復議權利和行政訴訟權利;
(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和日期。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服的,以及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出處理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向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與備案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案件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構在辦結投訴案件后,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影響范圍等,適時在遼寧省招投標監管網和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行業監管網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案件辦理結束后,行政監督部門應在發出投訴處理決定15日內,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發展改革部門每月10日前將上月案件辦理情況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惡意投訴,行政監督部門駁回上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查,確認被投訴人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計入本行業不良行為記錄,同時視情節輕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依法暫停、吊銷、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三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為發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對已決定受理的案件,在辦理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訴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印、借閱、篡改、扣押、銷毀;
(二)為投訴人保守秘密,嚴禁泄漏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投訴處理主要文書種類有:
(一)招標投標投訴受理通知書,主要載明受理事項;
(二)不予受理招標投標投訴的函,主要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書,主要載明暫?;顒拥脑颍?br>
(四)招標投標投訴質證通知書,主要載明質證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五)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主要載明處理決定的意見;
(六)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行政處罰通知書,主要載明處罰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七)其他文書。
第三十六條投訴處理文書一般應使用全省統一制式的文書模板格式。同一案件在標題右下方使用同一發文字號,一般由發文單位簡稱、招標投標投訴簡稱“標訴”及文號構成。
第三十七條投訴案件處理結束后,應當將受理、調查、決定等文書于結案后30日內完成立卷,次年歸檔。
投訴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案件卷宗裝訂順序:
(一)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決定書;
(二)送達回證;
(三)其它文書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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