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8-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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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建(法)字[2008]11號
各市、縣(區)建設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中心):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意見建議,請及時與建設廳法規處聯系。
聯系電話:(0951)-50414865043665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部《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投資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裝飾裝修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第六條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建設資金已落實(當年竣工要達到50%,跨年度竣工達到30%);
(三)土地、規劃部門批準的用地和規劃許可證;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第七條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以工代賑、保密等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
(二)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工程;
(三)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
(四)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在建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允許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應當公開招標,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公告,并同時上傳到自治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網絡,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中心以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個符合資質條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第九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不具備招標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標條件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一般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建筑面積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立項計劃和初步設計批復;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細則;
(七)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5日,將招標文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并同時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標底的設置,根據工程的情況,由招標人自行決定。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準確。
工程項目投標報價應設立最高限價,禁止串通投標和哄抬標價行為。招標人設定最高限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
第十八條從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明確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在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管。在截止日期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二十三條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五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評標定標辦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舉行開標會議時,應當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鑒定,公開啟封標底。
第二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拆封、宣讀。
第二十八條開標時,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1-2人和不少于三分之二隨機抽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評標工作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評標監控系統。
第三十一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合理低標價法、工程量清單評標法、綜合評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選。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應當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截止期30日內確定中標人,并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擔保金不得超過中標價的10%。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二)對按規定應進入而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招標無效,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招標人隱瞞建設工程項目真實情況招標,或者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條件而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招標代理單位或招標人負責賠償。
(四)泄露標底,擅自啟封和修改投標書,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責任單位處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五)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拒不改正的,宣布中標無效,另行組織招標。
(六)中標后隨意變更項目經理,轉包、違法分包、任意進行合同變更、不合理增加合同價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結算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相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出讓代理資格,采用虛假招標、串通投標方式操縱招標結果,將代理服務費轉嫁給投標人或中標人,以贏利為目的高價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相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負有直接和相關責任的專職人員,清出招標代理機構,情節嚴重的注銷其資質。
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總承包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寧夏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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