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08-12-03 |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十部委《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公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第三條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信息網(http://www.yzczb.com),是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唯一公告平臺。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公告平臺日常維護等具體工作,由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匯總、上報,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負責。
第四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應堅持準確、及時、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設區市上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時,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作出說明和建議,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是否公告。
第六條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的相關資料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20個工作日內,進行記錄公告,并同時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六)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七)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
(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條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第九條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后,轉入公告平臺的后臺保存。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證公告的違法行為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
公告平臺具備歷史公告記錄查詢功能,面向社會通過網絡自由查詢,不設任何條件限制。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十三條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四條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原行政處理決定人,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10個工作日內,將其變更或撤銷的具體內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聲明。
第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被公告當事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使失信違法者受到懲戒。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為記錄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瞞報漏報、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人認為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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