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1-07-05 |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社會中介招標代理機構: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1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以簡稱《辦法》)和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湖北政府采購網》下載)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貫徹《辦法》和《通知》要求,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現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將有關事項要求通知如下:
一、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按照《辦法》和《通知》要求,省財政廳每年6-7月份負責安排一期政府采購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擬申報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必須先安排人員參加培訓,培訓人數應滿足《辦法》規定的專職人員人數要求,培訓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才能申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每年培訓時間安排將會提前15日在湖北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二)按照《辦法》和《通知》規定,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認定,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是否具有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確認審核,并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省財政廳將于每年5月和10月定期集中對申請人申請甲級資格是否符合《辦法》第十五條基本條件和具有固定營業場所情況進行審核,具體要求如下:
1、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向省財政廳提交固定營業場所審核申請報告,并提交符合《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的固定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具備開展業務的開標、評標、檔案保管條件,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三年內不得變更固定營業場所地址的承諾書;
4、省財政廳負責武漢市內申請人的固定營業場所審核,其它市、州、縣申請人的固定營業場所審核由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并向省財政廳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經省財政廳審核,對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申請人,省財政廳將向財政部出具《審核意見書》。
(三)按照《辦法》規定,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認定,省財政廳將定期集中受理資格認定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的8月1日至20日,有關具體要求如下:
1、申請人應當具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固定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并具備開展業務的開標、評標、檔案保管條件,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2)申請人三年內不得變更固定營業場所地址的承諾書。
2、申請人應按《辦法》第十六條提供材料,同時應提交注冊所在地財政部門對其固定營業場所出具的審核意見。
3、申請人的申請書和相關表格樣式可從"湖北政府采購網"下載(網址:http://www.yzczb.com)。
4、省財政廳不受理工程項目管理中介代理機構申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
二、資格延續相關要求
(一)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到期后申請資格延續的,申請人應當滿足《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本通知對固定營業場所的要求;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應提供《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和所列業績相應的委托代理協議和中標、成交結果通知書復印件);
(三)資格延續申請時間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申請材料提交參照《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
(四)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其固定營業場所審核,按照本通知"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要求"中第(二)項要求事項進行。
三、其它事項要求
(一)工商注冊地不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在我省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按《辦法》第九條規定到省財政廳辦理備案手續。備案申請內容及相關表樣可從"湖北政府采購網"下載。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等形式與他人合伙設立有利益分配關系的分支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異地增設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辦事處)應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向省財政廳和所在地財政部門備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辦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必須與母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以及繳納社會保障的證明手續。
(三)省財政廳將對取得《資格證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業績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每年3月底前應將上個年度政府采購代理工作業績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上報省財政廳;《資格證書》有效期內至少要接受一次業績考核;自查材料上報情況和業績考核事項合格情況將作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審核的重要依據。
(四)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具體承辦。聯系地址:湖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8號),郵政編碼:430071,聯系電話:027-67818721,傳真:027-87890028。
(五)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施行,原《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財采發[2006]1號)同時廢止。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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