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財政干部不得介入項目招投標 |
發布日期:2014-01-06 |
“不準到單位報銷個人費用;不準在公務中接受禮品或宴請;不準利用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干預或介入商業活動;不準攜帶親屬參加單位活動。”昨日,廣州市財政局在官網上掛出了關于“財政干部五個‘不準’”的文件,明確要求財政干部在公務活動中必須遵守工作紀律。
去年12月,廣州市紀委監察局制定出臺《廣州市紀委監察局干部監督管理辦法》和《廣州市貫徹〈廣東省紀檢監察干部行為規范〉實施辦法》,其中,《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全市紀檢監察干部不準有為被調查對象通風報信、為腐敗分子充當保護傘等十類行為。
廣州市財政局在文件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結合財政工作實際,重申財政干部在公務活動中必須遵守如下工作紀律:
●不準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為名占有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品饋贈,以及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不準利用工作影響,以交易、委托理財、明示或暗示要求買賣物品、有償中介服務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準干預或介入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服務等商業活動,以及與財政業務相關的經濟糾紛;
●不準攜帶親屬參加管理和服務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以及未經批準參與有業務關聯的單位組織的考察、參觀、學習、培訓等業務活動。
來源:南方都市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