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確“立法招標”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 |
發布日期:2013-12-11 |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關于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若干規定》,明確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地方立法中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省人大常委會對綜合性、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以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組織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標方式起草。
針對相關政府管理部門負責起草法規方案可能使“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問題,該《規定》提出對有些法規草案可以采取委托或招標方式起草,進一步體現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這在河北尚屬首次。《規定》要求,河北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每屆應當至少牽頭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介入,指導和督促有關法規草案的起草,重點對法規草案的針對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審議或者審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初次審議法規草案應當采取逐條審議的方式,對法規草案中的重點、焦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立法調研,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專門召開基層群眾座談會;應當拓寬基層省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參與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過省人大網站設立人大代表立法網絡平臺。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馮志廣表示,“立法招標”能夠促使更多的良法出臺,提高立法質量,但尚屬探索起步階段,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無論是委托起草,還是招標起草,其過程都是公開透明的,有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機制作保障。
源自:法制網記者:馬競實習生:周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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