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政府工程投標 企業先交信用報告 |
發布日期:2014-03-05 |
今后,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招標中,投標人應當先提交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資格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也就是說,提交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是投標人參與投標的一個必要條件。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局獲悉,該局聯合市住規建局近日正式出臺《關于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要求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招標中施行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制度,該規定從今年3月10日起正式實施。
不提交將被拒競標
記者從上述新出臺的《通知》中獲悉,在市政府投資項目(含市屬國有企業融資代建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中,招標人在保證投標競爭充分的前提下應當設置投標人的信用評審事項和相應的評標標準,投標人應當按本通知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書面提交自身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資格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信用記錄、信用報告或信用狀況證明的,招標人不得受理投標企業的申請。
上述規定實施后,從3月10日起,本市施工企業(含外地企業的分公司)必須出具市公共聯合征信系統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用記錄。據市發改局介紹,市公共聯合征信系統的信用記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局窗口免費打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用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打印;未辦理貸款卡的本市施工企業(含外地企業的分公司),可暫不提供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用報告。信用記錄在三個月內可重復使用。
同時,鼓勵市內外企業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效期一年。
信用良好企業或可加分
隨著信用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企業的信用信息也成為能否參與投標的一個重要考核條件,也意味著給企業戴上了一個“緊箍咒”。
據悉,對有良好信用記錄且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或者信用報告評定信用等級較高的投標企業,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評標中可給予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考慮。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評標中可酌情給予扣分;對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可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明確的限制性條款,依法禁止其參加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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