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定招標范圍或被禁 |
發布日期:2014-04-08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送審稿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均進行了規定。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送審稿明確,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送審稿提高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規模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據悉,這一標準比原標準提高一倍。
此外,送審稿調整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一是刪除原規定中部分必須招標的項目,如商品住宅,將住房范圍限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刪除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二是調整項目類別和內容。將原規定第2條第3項中的“郵政”調整至交通運輸項目;第5條中的“國家融資項目”明確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融資的項目”。三是合并和細化相關表述,將第2條第5項與第3條第1項合并,并補充“園林綠化”“照明”;細化第2條第6項生態環境項目的內容;合并第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將第4條第1項、第2項合并為“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此外,為增強可操作性,此次修訂還明確了估價規則和連續采購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具體情形,刪除原有關于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并規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由于原規定設置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上述情況已發生變化,原規定設置的強制招標范圍、標準限額顯得過寬或過低,有些情況下增加了市場主體的負擔,在當前招投標市場體系不斷健全,建筑行業利潤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對原規定加以修改。
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4月24日。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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