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工作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到整個招標投標工作的效果,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巢湖市公管局近日修訂了《招標代理機構入庫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強化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業務和從業人員的行為,提高代理效率、保障代理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市場秩序。
一是嚴把動態考核關,實行綜合評價機制。重新修訂《招標代理機構入庫管理暫行辦法》,側重日常監管,嚴厲打擊掛靠,重點考核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駐點服務情況),信用建設、守法情況、招標文件制作、清單及控制編制等情況,每個代理項目履約情況反饋,按月統計考核結果并予網上通報。各招標人及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評價反饋意見,將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考評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是通過陽光競爭意識,引導誠信高效服務。項目單位根據前期代理服務質量和月度考評情況,在庫中自主選擇3家代理機構;同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每月考評排名前三名的代理機構一并納入抽簽范圍(若與項目單位推薦重合無需順延遞補),采用搖號方式隨機抽取確定一家代理機構。
三是強化清單編制質量,明確招標代理機構責任。對于開標前因自身原因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多次錯誤、開標后發現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存在漏缺項的、工程量清單編制范圍界定不清,引起造價質疑糾紛的分別視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同時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由市重點局同步建立編審制度,實行一編一審;對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由市造價站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審查。違反造價管理禁止性條款并經查實的,一律予以出庫處理。(巢湖市公管局 張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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