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大幅縮小 民營企業自主權進一步擴大 |
發布日期:2018-06-15 |
中國經濟導報訊記者蔡若愚欒相科報道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經國務院批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作為自今年6月6日開始執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范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843號文堅持“該放的要放到位,該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具體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游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二是刪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范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三是對保留的5大類,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與原3號令相比也作了較大縮減。中國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在“該放的要放到位”方面,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聯合全國工商聯印發通知,部署各地在重點領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項目,使民間資本進得來、能發展。通知提出,各地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工商聯,廣泛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建議,深入了解重點領域民營企業投資意愿和發展需要,積極主動對外發布本地區擬向民間資本推介的重點領域項目。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和項目特點,推動切實放寬市場準入、破除隱性壁壘、優化營商環境、明確支持措施,采取多種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特別是,通知要求各地要重點選擇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民營企業參與意愿強烈、隱性門檻高的基礎設施領域項目進行推介。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要求,前期工作具備一定基礎,投資回報機制明確,商業模式創新潛力大,可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創新、運營等方面的優勢。而在“該管的要管住管好”方面,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使用中央投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標。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中國經濟導報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16號令及843號文的貫徹實施工作,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作者: 蔡若愚 欒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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