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標潁上縣南照鎮姚崗回民村水泥路施工項目已經批準建設,具備招標條件,現委托潁上縣招投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歡迎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http://www.yzczb.com 項目名稱:潁上縣南照鎮姚崗回民村水泥路施工項目
http://www.yzczb.com項目編號:YSZGY-GC2014114
http://www.yzczb.com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潁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http://www.yzczb.com 項目批文名稱及編號: 潁民宗〔2014〕15號
http://www.yzczb.com 招標人:潁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http://www.yzczb.com 資金來源:上級撥款
http://www.yzczb.com 建設地點:潁上縣南照鎮境內
http://www.yzczb.com 建設規模:本項目為潁上縣南照鎮姚崗回民村水泥路工程施工,其中,總長約1666m水泥混凝土道路(規格為:寬6m、厚http://www.yzczb.com);具體內容詳見施工圖。
http://www.yzczb.com投資規模:約100萬元
http://www.yzczb.com 計劃工期:60日歷天
http://www.yzczb.com 招標范圍:招標文件、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全部內容
http://www.yzczb.com 標段劃分: 一個標段
3.投標人資格要求
http://www.yzczb.com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工商行政部門年檢合格,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http://www.yzczb.com 項目經理資格要求: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含臨時二級市政公用建造師)執業資格,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http://www.yzczb.com 投標人必須提供縣勞動監察大隊或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無拖欠農民工工資不良信用記錄材料。(該證明材料須有出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
http://www.yzczb.com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 。
http://www.yzczb.com各投標人均可就本招標項目上述標段中的 / 個標段投標,但最多允許中 / 個標段,按開評標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
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自 2014年12月 8日起可在潁上縣招投標網http://www.yzczb.com下載招標文件。
http://www.yzczb.com、招標文件每套售價500元,售后不退。投標人須在開標前 1 小時內到潁上縣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綜合部交納招標文件費用并領取收據,未提交收據的投標人,招標人將拒絕接受其投標文件。
http://www.yzczb.com 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為 2014 年 12 月 29日 9 時 00 分,地點為安徽省潁上縣集中招投標交易中心開標室。
http://www.yzczb.com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 1小時內。
http://www.yzczb.com逾期送達的或者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絕接受。
中國采購與招標網http://www.yzczb.com
潁上縣政務信息網http://http://www.yzczb.com
潁上縣招投標網http://www.yzczb.com
7.聯系方式
招 標 人:潁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代理機構:潁上縣招投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潁上縣南照鎮 地 址: 潁上縣人民西路246號(原消防隊院內)
聯 系 人:姚先生 聯 系 人:鮑先生
電 話:13866213788 電 話:0558-4560718
8.重要提示
8.1、以投標人名義簽署、澄清、遞交、撤回、修改投標文件、領取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和處理質疑、投訴等有關事宜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為投標人內部成員以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確認,同一項目除特殊情況外只能由同一人代理,否則不予受理。
http://www.yzczb.com、中標人應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及時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否則視為不誠實信用,按有關誠信承諾處理。
http://www.yzczb.com、合同履行期間,經查實承包人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租、出借資質或者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將依據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建市[2014]11號給予嚴厲打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給予清場,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提請監管部門記入不良記錄,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違法所得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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