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利辛縣數字化城市綜合管理系統
建設項目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利辛縣數字化城市綜合管理系統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作如下澄清:
1、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9項:“投標保證金必須從牽頭人企業基本賬戶匯入下述指定賬戶,不從基本賬戶轉入的,投標保證金無效”
修改為:“投標保證金必須從牽頭人企業賬戶匯入下述指定賬戶,不從牽頭人企業賬戶轉入的,投標保證金無效”
2、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9項“(2)運營商分支機構法人代表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修改為:“(2)運營商分支機構法人/負責人代表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同時本招標文件中關于運營商分支機構法人代表的相關描述,均修改為“運營商分支機構法人/負責人”
3、招標文件中第六章評標辦法第4項投標人資格“投標人必須擁有網絡運營資質”。
修改為:“投標人必須擁有網絡運營資質(加蓋公章的掃描件或復印件)”。
4、招標文件中第六章評標辦法第9項:“提供聯合體牽頭人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掃描件或復印件、投標保證金轉賬或電匯憑證的掃描件或復印件,投標保證金名稱、開戶行、賬號等信息須與基本存款賬戶信息一致(格式參見附件),投標擔保須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否則視為不響應招標文件;做無效標處理”。
修改為:“提供投標保證金轉賬或電匯憑證的掃描件或復印件,投標保證金名稱、開戶行、賬號等信息須與存款賬戶信息一致;否則視為不響應招標文件;做無效標處理”。
特此通知!
利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2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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