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關投標人提出質疑,現對東至縣公安局公安辦公設備招標文件相關事宜澄清如下: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參考品牌或標準,是采購人為了方便投標人更準確、更清楚說明擬采購貨物的技術規格和標準,并無限制性。投標人在投標中若選用替代品牌或標準,應優于或相當于參考品牌或標準。
東至縣公安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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