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阜陽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項目監理”
招標文件的答疑回復
項目名稱:阜陽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項目監理
項目編號::FZGY-GCSZ20140287
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12月17日
答疑內容:
1、招標公告第3條“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須知第5條、綜合評審表中關于企業和總監業績:“近五年(自2009年1月1日)”。是合同簽訂時間還是工程竣工時間?如果是竣工時間,但竣工驗收報告,監理單位是沒資格保存原件的。“竣工驗收報告一式四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城建檔案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這就增加了企業投標的困難,也無意義。竣工資料監理企業有“監理業務手冊”,這是原件,能說明竣工情況及監理人員配置情況的,也是監理企業規定應具備的。此項應如何提供?
答:“監理業務手冊”原件可以作為投標人業績證明,但必須同時提供合同原件和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需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2、招標公告第三款“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須知第5項及《綜合評審表》中關于企業和總監業績:“近五年(自2009年1月1日)”,是合同簽訂時間還是工程竣工時間?
答:均可,須為近五年(自2009年1月1日)以來至投標截止時間內。
阜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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