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wù)會計制度;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gòu);
(六)近5年(2011年11月1日至今)至少成功完成一次以上(含一次)為地方進行保護性商標注冊案例;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八)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nèi),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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