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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全部要求,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具有從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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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具有從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和能力。具體包括以下幾條: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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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提供投標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掃描件(復印件或影印件)裝訂入投標文件中;
②. 提供投標人2017年度財務報告,掃描件(復印件或影印件)裝訂入投標文件中;
③. 提供投標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承諾函(格式自擬),原件裝訂入投標文件中;
④. 提供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主要指提供投標人的納稅信用等級A級或B級證書或依法繳納稅收證明;提供供應商自2018年2月—2018年7月期間內連續三個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掃描件(復印件或影印件)裝訂入投標文件中;
⑤. 提供投標人過去三年內(如成立不足三年,自成立之日起),在經濟活動中沒有嚴重違約或不良行為的書面承諾函(格式自擬)。原件裝訂入投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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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件加蓋公章裝訂在投標文件內,原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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